船舶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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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签证是海事机构依法审核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安全条件,以决定是否准许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一项法定手续,也是监督管理部门对船舶实施管理的一种行政职能, 是保障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手段。
船舶签证分进港签证和出港签证,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进港、出港签证可以在出港前同时办理。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进港后应立即办理进港签证,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
在港内航行和作业的船舶,可实行定期签证。对来往于港口与港口附近作业点的船舶、内河定线客船、在同一海事管辖范围内或在两个海事管辖范围之间从事定线短途运输及作业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定期签证。申请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应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港务监督申请。定期签证的有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不超过90天。
起运港或目的港未设海事部门签证站点的,船舶应到途经就近的海事部门签证站点办理签证。签证簿损毁或使用完毕后,应送港务监督检查注销,并由船舶或船舶所有人保留三年。船舶应在其船籍港海事部门申领签证簿。
一、已经签证的船舶,出港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办理签证:
(B)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损坏;
(C)船舶结构和技术条件发生变化;
(D)航行区域、船舶用途改变;
(E)办理出港签证后36小时内未能出港;
(F)发生或发现与签证条件不符的其它情况。
二、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处于适航状态,具备下列条件:
(A)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
(B)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
(C)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港务监督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
(D)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
(E)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
(F)已按规定向港务监督交纳船舶港务费;
三、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和《船舶签证簿》,由船舶驾驶员向签证站点办理签证,并交验下列资料:
(A)船员适任证书;
(B)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件;
(C)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港务监督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
(D)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E)签证簿是船舶航行的必备文书,必须随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