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債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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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債權說的概述[1]
股權債權說認為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後,財產即歸公司所有,公司作為所有權的唯一主體,完全按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公司財產,而不必像以前那樣,受公司股東的左右和控制。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係已轉變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股票或股東出資證明書與公司債券之間的區別也在縮小。因為隨著公司的發展,特別是股東會中心主義向董事會中心主義的轉變,股東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嚴重分離,使股東對公司財產的處分權基本喪失,股東對公司基本上只存在收益分配請求權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種純粹的債務請求權。
股權債權說存在的缺陷[1]
股權債權說確實反映了現代公司在財產模式方面的一些特征,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該學說忽略了股東權利中的人身權成分,也忽略了收益權與剩餘財產分配權中的物權成份,更無法解釋股東共益權的性質,也很難界定股東的直接投資行為和債權人認購公司債券行為的本質特征,所以本說不能準確反映股權的性質。
債權說強調了公司法人對股東投資於公司的財產享有所有權,並指出股東權利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弱化的趨勢,但並沒有認識到股權和債權之間的本質區別。首先,股權不僅僅是收益請求權,還包括公司重大決策權、選擇管理者權等。特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多直接參与公司的經營管理,其權能遠豐富於債權之權能。其次,公司的股東不能抽回出資。除非公司解散,股東不能分割公司的資產,而債權則需還本付息。最後,債權有消滅時效的限制,股權只要公司存續,股東身份存在,股權就一直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