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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债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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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债权说的概述[1]

  股权债权说认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后,财产即归公司所有,公司作为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完全按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财产,而不必像以前那样,受公司股东的左右和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已转变为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股票股东出资证明书公司债券之间的区别也在缩小。因为随着公司的发展,特别是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股东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严重分离,使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处分权基本丧失,股东对公司基本上只存在收益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这种纯粹的债务请求权。

股权债权说存在的缺陷[1]

  股权债权说确实反映了现代公司在财产模式方面的一些特征,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该学说忽略了股东权利中的人身权成分,也忽略了收益权与剩余财产分配权中的物权成份,更无法解释股东共益权的性质,也很难界定股东的直接投资行为和债权人认购公司债券行为的本质特征,所以本说不能准确反映股权的性质。

  债权说强调了公司法人对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并指出股东权利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弱化的趋势,但并没有认识到股权和债权之间的本质区别。首先,股权不仅仅是收益请求权,还包括公司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等。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多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权能远丰富于债权之权能。其次,公司的股东不能抽回出资。除非公司解散,股东不能分割公司的资产,而债权则需还本付息。最后,债权有消灭时效的限制,股权只要公司存续,股东身份存在,股权就一直存续。

参考文献

  1. 1.0 1.1 郑显芳,陈云霞,倪弘著.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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