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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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是指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原因而分開設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
前者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割為兩個部分以上,另外設立兩個公司,原公司的法人地位消失;後者是指原公司將其財產或業務的一部分分離出去設立一個或數個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一般需要經過以下程式:
- 董事會擬訂分立方案;
- 股東人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並公告;
- 各方當事人簽訂分立合同;
- 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公司應當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