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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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是指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而分开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
前者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为两个部分以上,另外设立两个公司,原公司的法人地位消失;后者是指原公司将其财产或业务的一部分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数个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 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
- 股东人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并公告;
- 各方当事人签订分立合同;
- 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