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賓斯綜合激勵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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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賓斯綜合激勵模式是指美國管理學家斯蒂芬•羅賓斯提出的激勵理論,其綜合激勵模式中還有成就需要理論、強化理論、公平理論等激勵理論的內容。
美國管理學家斯蒂芬•羅賓斯用圖詮釋了其綜合激勵模式:
從“個人努力”到“個人目標”,這樣的發展路徑,與目標設置理論尤為相似,由目標來引導行為。在羅賓斯綜合激勵模式中還可以看到期望理論的內容,個人努力與績效之間、績效與獎賞之間、獎賞與個人目標之間如果存在密切聯繫,那麼個人就會付出高度的努力。而且,每種聯繫又受到一定的因素的影響。
羅賓斯綜合激勵模式的特點[1]
1.個人努力首先受機會的影響。機會可能促進也可能阻礙努力的方向和程度。
2.個人目標的影響。人的動機性行為都是有目的的,它決定了人行為的方向。因此,在組織管理中必須重視目標對行為的指導作用。
3.從個人能力與績效之間關係來看,個人的努力能否實現目標,能否得到預期的績效,有賴於個人的能力與績效評估系統的公正性、客觀性。因此,知人善任、公平、公開地評估員工的績效對組織成員努力的影響是至關重要的。
4.就績效與獎勵之間的關係而言,若個人感到自己所得的獎勵來自於自己的績效,獎勵將取得很好的效果。獎賞的內容與程度也會對績效起到強化作用。獎賞的公平性也會影響其效果,從而影響人們的工作積極性。
5.從組織獎賞和個人目標之間的關係來看,若獎賞符合個人需要,實現了個人目標,個人的積極性將會大大提高。
6.對於高成就需要的員工而言,從個人努力到個人目標的飛躍就是最好的獎勵。如從事的工作能給他們提供個人責任、反饋和中度的冒險,他們就能夠在內在激勵的推動下努力工作。
羅賓斯綜合激勵模式的評價[2]
(1)該模型認識到激勵是一個迴圈往複的過程,個人目標→個人努力→個人績效→組織獎勵→個人目標,好的激勵是一個良性迴圈過程,如果方法使用不當,也會陷入惡性迴圈中。
(2)該模型考慮到了激勵中的一些客觀條件,如客觀公正的績效評估系統、績效評估標準等,有利於激勵中公平的實現。
(1)該模型對影響各要素的一些因素認識不夠全面,不夠深入,如影響個人努力的因素不止機會,還有組織制度等。
(2)該模型忽略了人的主觀能動性,不重視人在激勵中思想上的變化,沒有靈活性。
(3)該模型只提到了組織激勵,而好的激勵機制需要獎勵與懲處併進,只獎勵不處罰或者只處罰不獎勵都是不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