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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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公證(Inheritance Notar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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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
- 公證申請人身份證件
現住國內自然人提供:(1)身份證;(2)戶口簿
現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護照(有效簽證勿漏)或台胞證或港澳身份證和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2)原戶口簿或國內註銷戶口證明;(3)身份證(若有)
- 所有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繼承人為第二順序的還應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證件(證件要求如1)
- 死者的死亡證明和註銷戶口證明(死亡證明應由縣級以上醫院或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區的衛生防疫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 如繼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應提供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註銷戶口證明(證件要求如3)
- 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如離婚的,提供(1)民政局登記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2)法院《民事調解書》或(3)法院《民事判決書》和生效證明書;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如未再婚的,須提供未再婚證明及以前婚姻狀況終止的證明。
- 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證/獨生子女證
- 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由被繼承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填寫)
- 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如單位證明、戶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
- 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憑證,、股權證明,、股票清單、機動車登記證書、保險合同及理賠證明等)
註意事項:
1、 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與他人過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也必須提供。
2、 放棄繼承的,應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證件要求如1)親自來公證處作放棄繼承聲明或在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 公證繼承適用的情形:
一般來說,如果繼承人之間沒有糾紛,法律文件齊全,急需辦理繼承手續的,可以優先選擇繼承公證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 辦理公證繼承需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身份證、戶口簿、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註銷戶口證明等)(原外銷房需公證);
2、繼承房屋則需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原外銷房需公證);
3、繼承人的身份證件、戶口簿;夫妻戶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結婚證(原外銷房需公證);
4、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由被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並蓋章;沒有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的,可由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並提供相應證明)(外銷房需公證);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由放棄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
6、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繼承人辦理;
7、遺囑繼承人應提供經公證或經司法鑒定的遺囑(適用於遺囑繼承)。 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或澳門有關機構予以證明,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確認;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國外,上述材料應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 公證繼承的費用:
繼承權公證費一般按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