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檢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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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檢查員的概念[1]
統計檢查員是指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任命或批准的從事統計執法檢查工作的人員。
統計檢查員的類型[1]
1、專職統計檢查員。是指專門從事統計執法檢查工作的人員。按照《統計法規檢查暫行規定》的要求,專職統計檢查員是完成各種統計檢查任務和查處統計違法案件的基本力量,應配備政治素質好、熟悉法律和統計業務的人員。
2、兼職統計檢查員。是指在從事統計工作或者其他工作的同時,兼搞統計執法檢查工作的人員。兼職統計檢查員由於熟悉具體的專業統計業務,在開展統計執法檢查工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3、統計檢查特派員。是指省(自治區)轄市、行署以上統計局向下一級統計局委派的、代表委派機關行使統計檢查權,並執行委派機關交辦的各項任務的統計檢查人員。
統計檢查特派員,採取向下一級逐級委派的辦法進行委派,擔任統計檢查特派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國家統計局1988年制定的《統計檢查特派員委派辦法》的規定,國家統計局委派的統計檢查特派員,必須是副處長級以上或統計師以上的幹部;省(區、市)統計局委派的統計檢查特派員,必須是副科長級以上或統計師以上的幹部。統計檢查特派員持《統計檢查特派員證》代表委派機關執行任務。
統計檢查員的職責[1]
1、宣傳貫徹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提供統計法律咨詢服務;
2、檢查統計法的實施情況,對揭發、檢舉和控告的有關統計違法行為的材料和線索,進行調查瞭解,依法向統計檢查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3、對在統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在統計法制建設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表揚和獎勵意見;
4、負責本部門的統計行政覆議案件的覆議工作,並根據授權承擔本部門統計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
5、完成上級機關下達的其他任務。
- 1、綜合執法能力
作為統計檢查員應當具備較高水平的執法能力。具體包括:對執法檢查中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關係,要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溝通能力;對錯綜複雜的違法案情,要有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表及裡、由此及彼的分析判斷能力;對執法檢查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要有較強的應變、處理能力;此外,執法檢查人員還要具備較強的文字寫作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 2、統計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
統計檢查員既要熟悉有關統計專業知識,還要掌握與業務相關的法律知識。相關的法律知識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憲法及基本行政法律法規,如《憲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覆議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國家賠償法》等;二是與統計業務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如《統計法》、《統計法實施細則》和《會計法》等;三是有關執法程式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行政處罰法》等。
- 3、政治素質和道德修養
統計檢查員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一方面要具備較高的政治理論水平,堅定不移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旗幟鮮明地反對和抵制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行為。另一方面要有較強的依法行政意識,嚴格依法辦事,公正嚴明,不偏聽偏信。在執法檢查中既要搜集對被調查人不利的證據,也要搜集對被調查人有利的證據。
- 4、工作作風
統計檢查員應當具備認真、踏實的工作作風,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模範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各種規章制度。在執法檢查中,一要堅持原則,敢於碰硬,頂住來自不同方面的壓力。二要註意保護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對揭發、檢舉人不願意公開身份或者要求保護的,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