繞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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繞航條款(deviation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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繞航條款亦稱自由條款(1iberty clause)是指租船合同當事人就航程中船舶可以偏離合同航線的具體情況所作的一種約定。
繞航條款的內容 [1]
按照各國法律的規定,只有為了救助或企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而進行的繞航,才屬於合理繞航,由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免除承運人的責任。除此之外,為了其他目的進行的繞航屬於不合理繞航,承運人為此不僅要承擔嚴格的責任,而且還將喪失責任限制的權利。為了避免這種結果,出租人常常利用契約自由原則,在租船合同中規定一個繞航條款,而且將繞航的權利規定得十分寬泛。
例如,有的合同中規定:“船舶可自由地為任何目的並以任何順序掛靠任何港口……”各國法院對自由條款的解釋往往採取嚴格的態度,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實行以下三項規則。
第一,即使合同中有約定,此種繞航也只能在習慣的航線上和船舶通常掛靠的港口之間進行。例如,某條航線上有A、B、C、D四個被船舶經常掛靠的港口,當船舶為了合同中約定的事項而繞航時,也只能在這幾個港口之間進行,而不應撇開上述港口去掛靠F港。
第二,即使發生繞航,也應按地理上的順序進行,而不得實行無規律的掛靠。例如,船 舶從A港開航以後,由於某種原因而無法掛靠B港,則可按地理順序將船舶駛入C港,若C港條件不允許掛靠時再駛往D港,但不應先掛靠D港而後再駛回B港或c港。
第三,即使發生繞航,也不得違背合同的目的。在這一點上包括以下兩層含義。
一是船舶只能按繞航條款中約定的目的而繞航。
例如,合同中約定,船方只能為了添加燃料的目的而繞航,那麼,除了添加燃料之外,船方不得為其他目的如繞航到某地接運某種設備而繞航。
另一層含義是船舶只能為履行合同的目的而繞航。
在自由繞航條款之下而進行的繞航,除了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這樣的法定原因之外,還必須是為了履行合同而進行的。從這個意義上說,當船上的燃油、淡水用完之後,為了保證船舶的繼續航行而繞航到某一港口加油、加水、這樣的繞航應該被允許;但是,如果船舶出租人聞聽某一港口有一批貨源,命令船長在航程途中繞航到該港承運該批貨物,此種繞航純粹是為了出租人的私利而進行的,與履行本合同無涉,自然不屬於合同中自由繞航條款所允許的繞航。
- ↑ 傅廷中.海商法論.法律出版社,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