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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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航条款(deviation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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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航条款亦称自由条款(1iberty clause)是指租船合同当事人就航程中船舶可以偏离合同航线的具体情况所作的一种约定。
绕航条款的内容 [1]
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只有为了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进行的绕航,才属于合理绕航,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责任。除此之外,为了其他目的进行的绕航属于不合理绕航,承运人为此不仅要承担严格的责任,而且还将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为了避免这种结果,出租人常常利用契约自由原则,在租船合同中规定一个绕航条款,而且将绕航的权利规定得十分宽泛。
例如,有的合同中规定:“船舶可自由地为任何目的并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各国法院对自由条款的解释往往采取严格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实行以下三项规则。
第一,即使合同中有约定,此种绕航也只能在习惯的航线上和船舶通常挂靠的港口之间进行。例如,某条航线上有A、B、C、D四个被船舶经常挂靠的港口,当船舶为了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而绕航时,也只能在这几个港口之间进行,而不应撇开上述港口去挂靠F港。
第二,即使发生绕航,也应按地理上的顺序进行,而不得实行无规律的挂靠。例如,船 舶从A港开航以后,由于某种原因而无法挂靠B港,则可按地理顺序将船舶驶入C港,若C港条件不允许挂靠时再驶往D港,但不应先挂靠D港而后再驶回B港或c港。
第三,即使发生绕航,也不得违背合同的目的。在这一点上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一是船舶只能按绕航条款中约定的目的而绕航。
例如,合同中约定,船方只能为了添加燃料的目的而绕航,那么,除了添加燃料之外,船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如绕航到某地接运某种设备而绕航。
另一层含义是船舶只能为履行合同的目的而绕航。
在自由绕航条款之下而进行的绕航,除了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这样的法定原因之外,还必须是为了履行合同而进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当船上的燃油、淡水用完之后,为了保证船舶的继续航行而绕航到某一港口加油、加水、这样的绕航应该被允许;但是,如果船舶出租人闻听某一港口有一批货源,命令船长在航程途中绕航到该港承运该批货物,此种绕航纯粹是为了出租人的私利而进行的,与履行本合同无涉,自然不属于合同中自由绕航条款所允许的绕航。
- ↑ 傅廷中.海商法论.法律出版社,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