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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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當事人(Parties of Charter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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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租船合同當事人 [1]
租船合同當事人是指對租船合同的履行承擔責任的人。航次租船合同的當事人應該是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因為他們對航次租船合同的履行都要承擔責任,為此,租船合同中須詳細載賜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註冊地或主要營業所地址。
租船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
租船合同當事人除享有上述承運人和托運人的權利義務外,因其合同的特殊性,其享有的權利義務也有些特別的地方。
由於各種租船合同中的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各不相同,因而,貨損責任的負擔也各有差異。
程租合同中,出租人應負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誤交貨的責任。但是,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誤須由以下原因造成;如裝卸不當、未盡職盡責配備足額和合格的船員及裝備,出租人的過失。否則,出租人不負賠償的責任。
期租合同中,承租人享有航運經營權,當其承攬了第三人的貨物時,簽發提單給托運人.提單簽發後,承租人的地位及權利義務與承運人相同。但對於適航性的責任與船方自行承運貨物的責任還有區別:船方簽發的提單,須負適航和適貨責任;期租合同中的承租人所簽發的提單,只負適貨責任。當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貨主可向船方索賠,船方不能拒絕,而應賠償。然後,再按租船合同規定向承租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