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規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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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規制原則也稱結構主義, 是指依照市場結構標準來進行反壟斷規制。據此原則, 一個或幾個企業一旦形成壟斷性或限制競爭的市場結構, 就被視為違法, 應加以限制或禁止。結構規制原則中, 通常涉及市場份額、市場(行業) 集中度、進入壁壘、企業規模等方面, 這些都有一定的量化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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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結構規制原則, 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通過股份保有、幹部兼任、企業合併等手段, 防止形成壟斷性結構(或經營過度集中), 進行事前預防;
二是通過解割(解散、分割) 大企業(或企業集團), 對已形成的壟斷性結構進行事後的重新構造, 實現市場結構的合理化。
採用結構規制原則也具有不利效應:
其一, 可能使規模經濟及其經濟效益受到損害, 或使其發展受到限制;
其二, 若大批解散或縮小企業規模, 會對經濟生活和經濟發展帶來破壞性的打擊。由此, 為避免貫徹結構規制原則而走向偏頗, 現代反壟斷法註意將該原則和合理原則結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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