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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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協議(Distributorship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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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是指進口商(經銷商distributor)與國外出口商(供貨商supplier)達成協議,承擔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商品的義務。
經銷協議是指出口商與進口商簽訂的經銷方式下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1]。我國在實際業務中一般只在經銷協議中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一般交易條件,以後每批貨的交付要依據經銷協議訂立具體的買賣合同,明確價格、數量、交貨期甚至支付方式等具體交易條件。
經銷協議的內容[1]
經銷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經銷的商品、時限和地區。經銷的商品包括類別、名稱、商標、牌號等,即出口方是把全部、還是部分商品的經銷權授予對方,並確定商品的種類;時限可根據需要簽訂一年或數年;地區是指經銷權有效行使的範圍,可以是一個國家,也可以是一個地區——數個國家或一個國家的一部分。
2、經銷數量或金額。經銷數量或金額是指經銷人在一定時期內向出口方購買商品的數量,這是出口商簽訂經銷協議的基本期望目標,是獨家經銷協議的關鍵條款。
3、經銷價格。經銷價格的確定有以協議規定價格為準的一次作價和分批作價兩種方法,後一種作法在經銷協議中使用較普遍,因為買賣雙方都有迴避價格變動風險的要求。
4、經銷商的其他義務。包括提供市場信息、售前售後服務、廣告、對出口方的商標權和專利權的保護等。對於獨家經銷商,還要承諾以出口方作為獨家經銷商品的惟一供應來源。
5、出口方承擔的義務。出口方承擔的義務是為經銷商提供經銷條件和方便,如宣傳材料、樣品、廣告費用、促銷禮品等。對於獨家經銷,出口方還要承擔不向該地區的其他客戶直接售貨的義務。
6、協議的延長和提前中止條款。為了方便,可以在協議中簽訂自動延長條款,即如果任何一方未發出終止協議的通知,協議可自動延長一年或數年;為了預防意外事件造成協議不能履行或協議一方不履行協議,提前中止條款也是必要的。如不可抗力、經銷方完不成銷售定額等。另外還可以規定爭議解決條款,如仲裁、訴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