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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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协议(Distributorship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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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是指进口商(经销商distributor)与国外出口商(供货商supplier)达成协议,承担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商品的义务。
经销协议是指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的经销方式下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1]。我国在实际业务中一般只在经销协议中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一般交易条件,以后每批货的交付要依据经销协议订立具体的买卖合同,明确价格、数量、交货期甚至支付方式等具体交易条件。
经销协议的内容[1]
经销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销的商品、时限和地区。经销的商品包括类别、名称、商标、牌号等,即出口方是把全部、还是部分商品的经销权授予对方,并确定商品的种类;时限可根据需要签订一年或数年;地区是指经销权有效行使的范围,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地区——数个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一部分。
2、经销数量或金额。经销数量或金额是指经销人在一定时期内向出口方购买商品的数量,这是出口商签订经销协议的基本期望目标,是独家经销协议的关键条款。
3、经销价格。经销价格的确定有以协议规定价格为准的一次作价和分批作价两种方法,后一种作法在经销协议中使用较普遍,因为买卖双方都有回避价格变动风险的要求。
4、经销商的其他义务。包括提供市场信息、售前售后服务、广告、对出口方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的保护等。对于独家经销商,还要承诺以出口方作为独家经销商品的惟一供应来源。
5、出口方承担的义务。出口方承担的义务是为经销商提供经销条件和方便,如宣传材料、样品、广告费用、促销礼品等。对于独家经销,出口方还要承担不向该地区的其他客户直接售货的义务。
6、协议的延长和提前中止条款。为了方便,可以在协议中签订自动延长条款,即如果任何一方未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协议可自动延长一年或数年;为了预防意外事件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提前中止条款也是必要的。如不可抗力、经销方完不成销售定额等。另外还可以规定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