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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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之間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而約定的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依法律規定而產生,沒有任何疑問。值得研究的是,抗辯權是否可以依當事人之間約定而產生。
例如,甲借款給乙,且約定,還款期是6月1日,如果到期時乙生病的兒子動手術需要大量費用的話,可以暫時不還,但是最長不超過3個月的寬限期。在這裡,甲、乙雙方用約定的方式賦予乙一個附條件的暫時性抗辯權,在還款期限到來之時,甲可以行使其還款請求權,而乙卻可以依據抗辯權,在還款期限到來之後的3個月內暫時拒絕給付。《德國民法典》第205條說的“給付延期履行,或者義務人由於其他原因有權暫時拒絕給付”就是指這種情形。“如果債權人在債權到期以後或者考慮到預定的到期日,允許債務人可以推遲履行已到期的債務,則這種‘延期給付’可以被看作是對一個延期抗辯權的設定。”
區分約定抗辯權和法定抗辯權的意義[1]
由於各國對於抗辯權規定的多少不同,有的抗辯權在這個國家是約定抗辯權的,在另外一個國家可能就成了法定抗辯權。例如,受贈人負擔拒絕履行權,在我國得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方可產生,而在德國則屬法定。所以約定抗辯權是民事主體發揮意思自治,對於法律所遺漏的抗辯權加以補充的途徑。
此外,當事人還可以用約定抗辯權的方式放寬某些抗辯權的發生條件,如甲、乙在無償委托合同中約定,如果委托人甲不向受委托人乙提供處理委托事務的必要經費時,乙有權拒絕甲的完成委托事務的請求。在這裡,由於無償委托合同中的費用與委托事務並不存在對價關係,因此並不符合法律關於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定,但是當事人卻可以用約定的方式擴大抗辯權的適用範圍,這是意思自治原則使然。
- ↑ 尹臘梅著.民事抗辯權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