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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屬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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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從屬抗辯權

  從屬抗辯權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於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比如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是。從屬抗辯權只是就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就另一方的債權而言則沒有從屬性。

區分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的意義[1]

  區分獨立與非獨立的抗辯權的意義在於,可以為判斷一項抗辯權是否有效存在提供識別標準。如果是獨立的抗辯權,則不受其他權利影響;如果是從屬性抗辯權,則受其主權利的影響,隨其主權利而產生,從主權利而消滅。

  因此,這一區分對於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98條規定的惡意抗辯權性質的認定有很大的意義。如果認定為獨立的抗辯權,則該惡意抗辯權可以與廢止請求權、撤銷權並存,從侵權發生時即有權拒絕給付;如果認定為從屬的抗辯權,則須待廢止請求權經訴訟時效消滅之後方可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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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尹臘梅著.民事抗辯權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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