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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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抗辩权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因而此债权一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比如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是。从属抗辩权只是就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但就另一方的债权而言则没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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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的意义[1]
区分独立与非独立的抗辩权的意义在于,可以为判断一项抗辩权是否有效存在提供识别标准。如果是独立的抗辩权,则不受其他权利影响;如果是从属性抗辩权,则受其主权利的影响,随其主权利而产生,从主权利而消灭。
因此,这一区分对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8条规定的恶意抗辩权性质的认定有很大的意义。如果认定为独立的抗辩权,则该恶意抗辩权可以与废止请求权、撤销权并存,从侵权发生时即有权拒绝给付;如果认定为从属的抗辩权,则须待废止请求权经诉讼时效消灭之后方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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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尹腊梅著.民事抗辩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