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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爾格拉姆的服從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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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爾格拉姆的服從試驗 (Milgram experiment)

目錄

什麼是米爾格拉姆的服從試驗

  米爾格拉姆的服從試驗,又稱權力服從研究(Obedience to Authority Study)是一個針對社會心理學非常知名的科學實驗。實驗的概念最先開始於1963年由耶魯大學心理學家斯坦利·米爾格拉姆在《變態心理學雜誌》(Journal of Abnormal and Social Psychology)里所發表的Behavioral Study of Obedience 一文,稍後也在他於1974年出版的Obedience to Authority: An Experimental View里所討論。這個實驗的目的,是為了測試受測者,在面對權威者下達違背良心的命令時,人性所能發揮的拒絕力量到底有多少。

米爾格拉姆的服從試驗概述

  實驗的基本過程:

  1963年美國社會心理學家S.米爾格拉姆(Stanley Milgram)著手試驗一向服從試驗,以探討個人對權威人物的服從情況。這一試驗被視為有關服從試驗的典型性試驗,併在社會心理學界產生了強烈反響。

  米爾格拉姆首先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公開招聘受試者,每次試驗,付給4.50美元的酬金。結果有40位市民應聘參加實驗,他們當中有教師、工程師、郵局職員、工人和商人,年齡在25-50歲之間。實驗時主試告訴這些應聘者,他們將參加一項研究懲罰對學生學習的影響的試驗。實驗時,兩人為一組,一人當學生,一人當教師。誰當學生誰當教師,用抽簽的方式決定。教師的任務是朗讀配對的關聯詞,學生則必須記住這些詞,然後教師呈現某個詞,學生在給定的四個詞中選擇一個正確的答案。如果選錯,教師就按電鈕給學生施以電擊,作為懲罰。

  由於事先的安排,實際上每組只有一個真被試,另一個是試驗的助手,即假被試。抽簽結果,真的被試總是當教師,假被試總是充當學生。

  試驗開始,充當學生的假被試與教師的真被試分別安排在兩個房間里,中間用一堵牆隔開。在“學生”的胳膊上綁上電極,這是為了在“學生”發生錯誤選擇時,可由“教師”施以電擊懲罰。而且,實驗者把“學生”用帶子拴在椅子上,向“教師”解釋說是為了防止他逃走。“教師”與“學生”之間不能直接看到,用電訊傳聲的方式保持聯繫.

  給"學生"施以電懲罰的按鈕共有三十個,每個電鈕上都標有它所控制的電壓強度,從15伏特開始累計,依次增加到450伏特,每四個電鈕為一組,共七組零兩個,各組下麵分別寫著“弱電擊”、“中等強度”、“強電擊”、“特強電擊”、“劇烈電擊”、“極劇烈擊”、“危險電擊”,最後兩個用XX標記。

  事實上這些電擊都是假的,但為了使作為“教師”的被試深信不疑,首先讓其接受一次強度為45伏特的真電擊,作為處罰學生的體驗。雖然實驗者說這種電擊是很輕微的,但已使“教師”感到難以忍受。

  在實驗過程中,“學生”故意多次出錯,“教師”在指出他的錯誤後,隨即給予電擊,“學生”發生陣陣呻吟。隨著電壓值的升高,“學生”叫喊怒罵,爾後哀求討饒,踢打牆壁,最後停止叫喊,似乎已經昏厥過去。“教師”不忍心再繼續下去,問實驗者怎麼辦。實驗者嚴厲地督促“教師”繼續進行實驗,一切後果由實驗者承擔。

  在這種情況下,有二十六名被試(占總人數的65%)服從了實驗者的命令,堅持到實驗最後,但表現出不同程度的緊張和焦慮。另外十四人(占總人數的35%)作了種種反抗,拒絕執行命令,他們認為這樣做太傷天害理了。

  米爾格拉姆在實驗結束之後,把真相告訴了所有參加實驗的受試者,以消除他們內心的焦慮和不安。

米爾格拉姆的服從試驗進一步研究

  米爾格拉姆在第一次實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探討了服從行為的產生與哪些因素有關。他從服從的主觀和客觀兩個維度操縱實驗條件進行了探索。

  米爾各拉姆操作的客觀條件包括:
  1、“教師”與“學生”之間的距離

  師生雙方的距離分為四等,各等級的距離均有四十名被試參加,分析“教師”與“學生”距離的遠近與被試服從的相關,結果發現“學生”越是靠近“教師”,被試越是拒絕服從,而距離越遠,越容易服從。

  2、主試與被試的關係

  雙方的關係分為三種情況:主試與被試面對面地在一起;主試向被試交待任務後離開現場,通過電話與被試保持聯繫;主試不在現場,實驗要求的指導語全部由錄音機播放。實驗結果表明,在第一種情況下,即主試與被試面對面地在一起時,被試的服從次數多於其它情況下的三倍。

  3、主試的地位因素

  在主試的年齡、職務、權威性等不同情況下進行實驗,結果發現主試的地位越高,被試用最強電壓電擊“學生”的人數也越多。

  米爾格拉姆研究服從的主觀因素包括:
  1、被試的道德水平

  米爾格拉姆採用柯爾柏格的道德判斷問卷測試了被試。發現:處於道德發展高水平的第五、六階段上的被試有75%的人拒絕權威的命令,停止用電擊處罰“學生”;處於道德發展第三、四階段的被試中,只有12.5%的人對權威的指示表示出不服從。可見,道德水平與服從權威兩者呈現負相關,即道德判斷水平越高,服從權威的可能性越小。在現實生活中常常可以看到,命令一個道德水平很高的人去乾不道德的事,往往是行不通的。

  2、被試的人格特征

  米爾格拉姆於是1966年對參加實驗的被試進行人格測驗,發現執行主試的命令,對“學生”施加電擊的被試,其人格特征有權威主義傾向。權威主義人格特征有一系列的特征:世俗主義,十分重視社會壓力以及個人行為的社會價值;權威式的服從,表現為毫不懷疑地接受權威人物的命令;權威式的攻擊,對於那些違反社會習俗和社會價值的人十分蔑視,主張堅決製裁,嚴厲懲罰;反對內省,強制壓抑個人內在的情緒體驗,不敢流露出真實的情緒感受;具有迷信意識和刻板現象,傾向於把責任從自已身上推卸給非個人所能控制的外在力量,經常採用簡單化的二分法思想方法,表現為個人迷信和盲目崇拜;追求權力和使用強硬手段,從對權威人物的認同中,滿足個人企圖掌握權力及服從於權力的心理需要,否認個人的弱點。

  影響服從的因素:

  影響服從的因素很多,概括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

  (1)命令發出者。他的權威性,他對執行命令者是否關心、愛護,他是否監督命令執行的全過程等,都會影響到服從。

  (2)命令的執行者。他的道德水平、人格特征以及文化背景等也都會影響到他對命令的服從。

  (3)情境因素。例如是否有人支持自己的拒絕行為,周圍人的榜樣行為怎樣,獎勵結構的設置情況,自己拒絕或執行命令的行為反饋情況怎樣等,也會影響到個體的服從行為。

  社會心理學家認為個體之所以會有服從行為,主要的原因是兩個。

  一、合法權力。我們通常認為,在一定情境下,社會賦予了某些社會角色更大的權力,而自己有服從他們的義務。比如學生應該服從教師,病人應該服從醫生等,在實驗室中,被試就應該服從主試,特別是陌生的情境更加強了被試服從主試命令的準備狀態。

  二、責任轉移。一般情況下,我們對於自己的行為都有自己的責任意識,如果我們認為造成某種行為的責任不在自己,特別是當有指揮官主動承擔責任時,我們就會認為該行為的主導者不在自己,而在指揮官。因此,我們就不需要對此行為負責,於是發生了責任轉移,使得人們不考慮自己的行為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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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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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199.* 在 2016年4月28日 15:29 發表

這個實驗是否和路西法效應有相似之處,它類似於情境效應,人在情境之下受當時氛圍影響而失去了意識。還有人對於害怕生活失去經濟來源而不得不服從權威。還有受利益的誘惑而失去自己的道德感。

以自己受訟經驗來推論,當起訴的源頭檢察官因私利而偏頗所做之調查,導致隨後而來的判決,即便在法官審判過程出理翻轉的證據,法官也不加以採用,甚至以此證據據以上訴,隨後的過程就完全把責任推給起訴時提供的證據,導致這個足以翻轉的證據完全無法發揮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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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3.233.* 在 2017年1月29日 15:59 發表

1.168.199.* 在 2016年4月28日 15:29 發表

這個實驗是否和路西法效應有相似之處,它類似於情境效應,人在情境之下受當時氛圍影響而失去了意識。還有人對於害怕生活失去經濟來源而不得不服從權威。還有受利益的誘惑而失去自己的道德感。

以自己受訟經驗來推論,當起訴的源頭檢察官因私利而偏頗所做之調查,導致隨後而來的判決,即便在法官審判過程出理翻轉的證據,法官也不加以採用,甚至以此證據據以上訴,隨後的過程就完全把責任推給起訴時提供的證據,導致這個足以翻轉的證據完全無法發揮作用了。

路西法效應與權力服從最大的不同應該是,前者是環境讓人的惡性被導出,後者是屈從於權力者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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