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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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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竞争上岗)

目錄

什麼是競爭性選拔[1]

  競爭性選拔是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公開的標準、規則和程式,組織人選自願報名或推薦報名,並由人選在選拔過程中直接進行競爭,差額產生擬任人選和候選人選的選拔方式。

競爭性選拔的發展歷程[1]

  (一)萌芽探索階段(1985 年—1998 年)

  競爭性選拔發軔於1985 年寧波市利用筆試和麵試的方式公開選拔 5 個局級領導職位。隨後,各地各部門開始了公開選拔的探索。1992 年,中組部轉發了吉林省委組織部《關於採取“一推雙考”的方式公開選拔副廳級領導幹部情況的報告》,肯定了吉林省採用推薦與筆試面試相結合的做法。1994 年,各地各部門為瞭解決領導幹部選配和人員分流問題,引入了考試製度,併在機關內部普遍實行競爭上崗,成果顯著。1998年 7 月,中組部、人事部聯合頒佈了《關於黨政機關推行競爭上崗的意見》,要求在競爭上崗的過程中要引入考試環節,並重點測試履職要求的各項知識與能力。在這一階段,競爭性選拔工作在探索中前進,得到初步發展。

  (二)集中開展階段(1999 年—2003 年)

  1999 年初,中組部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公開選拔領導幹部工作的通知》,並明確把考試納入到公開選拔的程式中。2000 年 7 月,中央批准下發的《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明確提出,逐步推行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制度。1999 年底,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聯合下發《關於在地方政府機構改革中做好人員定崗分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積極推行競爭上崗。2002年,中央正式頒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將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納入到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方式當中,且程式中必須包含統一考試環節。這一階段,在中央出台的政策、條例的集中推動下,競爭性選拔工作開始得到各地各部門的廣泛重視,並取得了長足發展,開展範圍不斷擴大、方法技術不斷豐富、選拔作用不斷凸顯。

  (三)逐步規範階段(2004 年—2006 年)

  2004 年,中央辦公廳正式印發了《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和《黨政機關競爭上崗暫行規定》。這兩個《暫行規定》在總結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適用情形、程式、環節等進行了規定和要求,為競爭性選拔的常態化、規範化制度化奠定了堅實基礎。這一階段,競爭性選拔工作在全國範圍內形成了比較規範的政策依據、工作程式和制度框架體系,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同。

  (四)整體推進階段(2007 年—2012 年)

  競爭性選拔工作在這一階段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各地各部門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兩個《暫行規定》的指導下,結合實際創新出多種競爭性選拔方式,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共有14 種競爭性選拔方式。這一階段,競爭性選拔工作統籌規劃、整體推進、全國一盤棋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五)調整完善階段(2013 年至今)

  隨著這項工作的蓬勃發展,競爭性選拔在實踐中也暴露出了許多問題。一些地方出現了“高分低能”、“會考不會幹”、“一考定音”等情況,影響了競爭性選拔工作質量的提高。為了有效解決競爭性選拔工作中出現的諸多問題,中組部於 2013 年印發了《關於完善競爭性選拔幹部方式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各部門要科學合理地確定競爭性選拔的職位、數量和範圍,不能對競爭性選拔的頻次和比例作硬性規定。2014 年,中央頒佈了新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競爭性選拔方式的適用情形、基本程式等進行了明確規定。這一階段,競爭性選拔工作在改進和調整的過程中繼續完善。

競爭性選拔和常規選拔的比較[2]

  從工作取向看,競爭性選拔幹部更具導向性。競爭性選拔幹部,變“伯樂相馬”為“賽場選馬”,變“少數人選人”為“多數人選人”,變“封閉選人”為“陽光操作”,能夠有效營造“憑實力競爭、以德才勝出”的良好用人環境。一是有利於激發幹部隊伍活力。競爭性選拔幹部方式,有利於破除論資排輩、平衡照顧等用人觀念,給幹部提供接受挑戰、展示才幹的機會和平臺,激發幹部隊伍的整體活力。二是有利於提高幹部隊伍的素質。相對於常規選拔,競爭性選拔對幹部綜合素質特別是理論素養的測試更為嚴格和全面,這就要求幹部在工作實踐中加強學習,不斷提高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三是有利於擴大幹部工作中的民主。競爭性選拔幹部,把選人用人的標準、條件、程式、方法交給幹部群眾,具體環節的設計上有利於進一步落實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四是有利於培養和樹立幹部的競爭意識。

  從用人視野上,競爭性選拔幹部更具開放性。競爭性選拔幹部最大限度地打破地域、身份、資歷等限制,能夠使更多的優秀人才特別是體制外優秀人才進入組織視野,讓組織最大限度地選賢任能,把各方面優秀人才選配進各級領導班子,較好地解決常規選拔用人視野不夠寬的問題。

  從選拔方式看,競爭性選拔幹部更具靈活性。一是選拔方式靈活。以四川為例,這些年省有關部門針對本地無合適人選或比較緊缺的領導人才,探索實施了統籌公選模式;針對與群眾接觸最直接的縣鄉村基層領導幹部和機關中層幹部,探索實施了公推競選模式;針對重要領導職位特別是一把手的選配,探索實施了差額比選模式;針對基層一線幹部的培養交流,探索實施了公開遴選模式,對常規選拔方式形成了有益的補充。二是條件設置靈活。主要是可以針對不同崗位的特點和需求,有側重地強化某些方面的特殊要求,弱化一些不必要的條件限制,使資格條件的設置和幹部人才的選拔更具針對性。三是測試手段靈活。從現實情況看,目前除了傳統的筆試、面試外,各地圍繞“乾什麼考什麼”,還探索嘗試了大評委制、無領導小組討論、試崗測評、履歷評價、實績評價等多種手段。

  從操作過程看,競爭性選拔幹部更具公正性。一是機會均等。二是程式嚴謹。競爭性選拔幹部在職位設置、資格條件和操作方式、程式設計上,都事先經過充分的調查研究,一旦啟動實施,就嚴格按程式操作,充分保證競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三是過程透明。調研中基層同志反映,過程透明是競爭性選拔幹部的一個突出特點。

  從實施效果看,競爭性選拔幹部更具科學性。一是更能實現人崗相適。在崗位與人選的關係上,競爭性選拔更傾向於常規選拔中的定向推薦,資格條件按崗位職責來設置,參選人員按崗位需求來審查,測試手段按崗位特點來選擇,選出來的幹部必然更能體現崗位需求,與崗位職責有更高匹配度。二是更能實現比選擇優。三是更能實現社會公認。

參考文獻

  1. 1.0 1.1 方振邦,陳曦.幹部競爭性選拔:發展歷程,存在問題及解決對策[J].中國行政管理, 2015(12):4.
  2. 競爭性選拔幹部與常規選拔的比較分析.人民網.20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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