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行為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竊取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行為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秘密的、非暴力的、不正當的手段獲取他人銀行承兌匯票後予已貼現的行為。
具體而言,包括行為方式、行為內容和行為對象三部分內容,行為方式是“竊取、貼現”,行為內容是“非法獲取”,行為對象是“銀行承兌匯票及其所承載的金錢”。
行為人竊取銀行承兌匯票後,一般分兩種貼現類型:一種是行為人自己貼現,即行為人持銀行承兌匯票向支付行申請貼現。另一種是行為人將銀行承兌匯票轉賣給他人,由他人持銀行承兌匯票向支付行申請貼現。對竊取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行為的界定是為定性服務的,定性是界定的目的。
我們一般認為影響對某一行為進行定性的因素主要有三個,即具體個罪的構成要件、刑法理論的闡釋以及具體的案件事實。那麼,對竊取銀行承兌匯票後貼現行為之定性產生爭議的原因也就在於這三個方面。
將竊取銀行承兌匯票後貼現行為的定性一概而論,無論定性為侵占罪、盜竊罪還是票據詐騙罪都是不妥當的,只有根據具體案情,對照刑法理論,結合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分別定罪才是客觀公正、合法合理的。竊取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行為的罪數形態在刑法理論上屬牽連犯,即指行為人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
綜上所述,根據《刑法》對票據詐騙和盜竊兩罪定罪量刑的條文內容和司法解釋對兩罪犯罪數額的具體規定,按照牽連犯從一重處的原則,對竊取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行為的定性,要考慮在具體情況下定盜竊罪還是票據詐騙罪處罰較重,哪個重就定哪個罪,不是一概認定為票據詐騙罪或盜竊罪。從而做到罪行法定,罰當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