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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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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稅務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稅務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指人民法院對稅務機關的哪些行為擁有司法審查權,換言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稅務機關的哪些行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在實際生活中,稅務行政爭議種類多、涉及面廣,不可胄甚也沒有必要都訴諸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式解決。界定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便於明確人民法院、稅務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之問在解決稅務行政爭議方面的分工和許可權。

稅務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內容[1]

  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除受《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限制外,也受《徵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制約。具體說來,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與稅務行政覆議的受案範圍基本一致,包括如下行為。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一是征收稅款;二是加收滯納金;三是審批減免稅出口退稅;四是稅務機關委托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稅款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稅權

  (4)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6)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稅款。

  (7)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覆的行為。

  (8)稅務機關的覆議行為:一是覆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稅務機關不予答覆。

參考文獻

  1. 康運河.國家稅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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