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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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執行(Relegation For Enforcement Or Ex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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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執行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由審理該案的審判人員依職權直接交付執行機構強制執行的行為。
移送執行只適用於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對其他機關製作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不適用移送執行。
移送執行的範圍[1]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6條、《執行規定(試行)》第19條及有關司法解釋,需要移送的案件有以下幾類:
(1)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給付內容如贍養費、扶養費、撫恤金、醫療費和勞動報酬的生效法律文書。
(2)人民法院製作的生效的刑事法律文書中含有財產執行內容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3)人民法院製作的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的裁定。
(4)人民法院製作的對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決定書。
(5)由人民法院製作的涉及國家、集體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
移送執行的特點[2]
①移送的主體是審判員,受移送的主體是執行員:
②移送的執行案件是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醫療費和追索勞動報酬案件及其他需要移送執行的案件;
③移送執行依法提交移送執行書。
移送執行的程式[3]
移送執行,須經審判庭批准,並填寫移送執行書。移送執行書應該寫明移送案件的名稱、案件編號、需要執行的內容和具體的要求,以及被執行人的經濟狀況等,還要附上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為便於執行員瞭解案情,做好執行工作,移送執行時可以連同案卷材料一併移交執行庭。對審判組織移送執行的案件,執行庭應當儘快安排執行。
移送執行書的填寫[4]
移送執行要填寫移送執行通知書,其內容一般包括:移送執行案件的編號、案由;需要執行事項和具體要求;被執行人經濟狀況、履行義務的能力、對判決的態度,以及在執行中需要註意的其他事項。移送執行通知書經庭長或院長批准後,連同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支付令、調解協議書交給執行庭或者執行員。如有必要,也可以將案件一併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