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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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执行(Relegation For Enforcement Or Ex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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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依职权直接交付执行机构强制执行的行为。
移送执行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对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不适用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的范围[1]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6条、《执行规定(试行)》第19条及有关司法解释,需要移送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如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和劳动报酬的生效法律文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中含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的裁定。
(4)人民法院制作的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决定书。
(5)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涉及国家、集体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移送执行的特点[2]
①移送的主体是审判员,受移送的主体是执行员:
②移送的执行案件是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和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及其他需要移送执行的案件;
③移送执行依法提交移送执行书。
移送执行的程序[3]
移送执行,须经审判庭批准,并填写移送执行书。移送执行书应该写明移送案件的名称、案件编号、需要执行的内容和具体的要求,以及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等,还要附上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为便于执行员了解案情,做好执行工作,移送执行时可以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执行庭。对审判组织移送执行的案件,执行庭应当尽快安排执行。
移送执行书的填写[4]
移送执行要填写移送执行通知书,其内容一般包括:移送执行案件的编号、案由;需要执行事项和具体要求;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履行义务的能力、对判决的态度,以及在执行中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移送执行通知书经庭长或院长批准后,连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支付令、调解协议书交给执行庭或者执行员。如有必要,也可以将案件一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