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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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立法是指擁有立法權的各級地方人大及政府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原則的前提下,制定科技法規、規章、規定、辦法等規範性文件的立法活動。
相對於其他法律,科技立法具有更強的專門性、知識性,屬於技術法的範疇。首先,科技法反映科技本身的特有規律。科技法是為了應對科技危機而出現的,目的在於解決科技開發活動中出現的諸多問題,自然要尊重科技本身的規律,例如《生物多樣性公約》以及我國的依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實際上就是人們對生物規律認識的反映。其次,科技立法旨在促進生產力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明確立法宗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科技立法具有鮮明的技術性特征,但也正是科技立法的技術性導致了科技立法重技術、輕倫理。
科學技術規則上升為科技立法,對科技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從法的價值而言,法滿足人的各種需要,不僅包括秩序價值、安全價值、自由價值、平等價值等,也包括對這些價值間關係的處理方法。科技法作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也要對科技秩序、科技安全、科技自由等問題進行調整。從法的實踐而言,科技立法總是“積極主動而又不乏謹慎地介入人類的科技活動,並對科技活動的主體、對象、範圍、權利與義務以及成果的分享、責任的承擔等做出規定,以其特有的國家強制力保障著科技的健康發展”。
科技立法通過規定科技共同體諸成員的權利與義務,保護科學技術成果、保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進步;調整和控制科學技術的發展,防止科學技術對人類產生危害。隨著科技立法的日益完善,科技立法對科技發展的保護、促進、規範作用也會越來越明顯。
科技立法對科技發展具有巨大的促進作用,但我們也必須註意,科技立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科技立法具有滯後性。任何法律,都具有一定的滯後性,即只有在某種行為造成某種程度的危害時,法律法規、行政管理政策才會起到一定的有效作用。同其他法律一樣,科技法律也採用事後調整模式,對科技關係的調整具有滯後性。其次,科技立法對科技發展的調整具有外在性。與科技倫理的內在約束不同,法律法規屬於外在的約束機制,對人的行為往往是一種被動的防範和消極的監督,只是對人違法行為的一種外在強制,難以控制人的意識,無法調節人的動機,不可改變人的信念。再次,科技立法過分關註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導致唯生產力論甚囂塵上。誠然,科技法必須以促進科技進步和提高科技應用的經濟效益為目的,但唯生產力論的誤導,使得人們缺乏對科學技術進步與社會發展之間關係的理性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