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爾伯格兩難故事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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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教育心理學家科爾伯格(Lawrence Kohlberg)系統地擴展了皮亞傑的理論和方法,並創立了不斷完善的科學研究手段,他和他的同事經過20多年的實證研究(即從20世紀5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提出了人類品德發展的順序原則及數百種特征。由此發現:道德思維能力是內在於個體身上,並隨著個體的成熟而發展。這就從根本上改變了認為品德僅僅是社會進行道德灌輸結果的傳統觀點。品德具有個體的主體特征,個體的思想道德品質是個體主動地與環境互動的結果。這一發現對於思想品德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的意義不僅在於揭示了思想品德有自身獨特的運動規律,而且表明社會道德與個體道德不是簡單合一的或同一的,而是對立統一的。這反映了人們對品德認識的方法論上的轉變。
科爾伯格把皮亞傑的研究方法改進為道德兩難故事法,他所設計的故事中包含著一個在道德價值上具有矛盾衝突的故事,讓被試聽完故事後對故事中人物的行為進行評價,他還設計了相當完備的評價標準體系,以此來測評被試道德發展的水平。
科爾伯格兩難故事測驗本來是美國發展心理學家科爾伯格(L.Kohlberg,1927—1987)研究兒童和青少年道德認知發展模式的一種研究方法,現在也被人力資源管理者在招聘選拔中用於對人才的道德判斷和道德評價。
科爾伯格使用的一系列兩難推理故事中,最典型的是"海因茲偷藥"的故事:
歐洲有個婦人患了癌症,生命垂危。醫生認為只有一種藥能救她,就是本城一個藥劑師最近發明的鐳。製造這種藥要花很多錢,藥劑師索價還要高過成本十倍。他花了200元製造鐳,而這點藥他竟索價2000元。病婦的丈夫海因茲到處向熟人借錢,一共才借得1000元,只夠藥費的一半。海因茲不得已,只好告訴藥劑師,他的妻子快要死了,請求藥劑師便宜一點賣給他,或者允許他賒欠。但藥劑師說:"不成,我發明此藥就是為了賺錢。" 海因茲走投無路竟撬開商店的門,為妻子偷來了藥。
講完這個故事,主試就向被試提出了一系列的問題:這個丈夫應該這樣做嗎?為什麼應該?為什麼不應該?法官該不該判他的刑?為什麼?等等。 兒童對科爾伯格所編製的兩難故事中的問題既可做肯定回答,又可做否定回答。科爾伯格真正關心的不是兒童做出哪一種回答,而是兒童證明其回答時提出的理由。因為在科爾伯格看來,兒童提出的理由(即兒童的推理思路)是根據其內部邏輯結構而來的,所以,根據兒童提出的理由就能確定出兒童的道德判斷水平。
科爾伯格採用縱向法,連續測量記錄72個10--26歲男孩的道德判斷,達10年之久。此後又將研究結果推廣到世界各國去驗證。最後於1969年提出了他的關於兒童道德判斷發展分為3個水平6個階段的理論。下麵是科爾伯格關於兒童道德判斷各個階段的界定及其特點。
1.水平1:前習俗水平
該水平的特點是:個體還沒有內在的道德標準,而是取決於外在的要求。他們用來作為道德判斷的基準取決於人物行為的具體結果及其與自身的利害關係。
階段1:懲罰與服從為定向。
個體以行為對自身所產生的後果來決定這種行為的好壞,而不管這種後果對人有什麼意義和價值。以為任何一件事只要被懲罰了,不管其理由是什麼,那一定是錯的。避免懲罰和無條件地屈服力量本身就是價值。如,他們說海因茨偷藥合理,因為不偷藥,妻子會病死,他要受到譴責。也有的說海因茨不該偷藥,因為被抓住會坐牢、受罰的。
階段2:相對功利為定向。
個體以行為的功用和相互滿足需要為準則,開始知道了人們之間的關係是根據像市場地位那樣的關係來判斷的,知道了公平、互換和平等分配,但是他們總是以物質上的或實用的方式來解釋這些價值的。交換就是“你幫我抓癢,我也幫你抓癢”,而不是根據忠義、感恩或公平來進行的。如,贊成偷藥的行為者認為妻子過去替海因茨做飯洗衣,現在病了,該去偷。也有的認為,藥店老闆發明藥就是為了賺錢,所以老闆是對的。
2.水平2:習俗水平
該水平的特點是:個體能按照家庭、集體或國家的期望和要求去行事,認為這本身就是有價值的,而不大理會這些行為的直接後果。這時他們能夠從社會成員的角度來思考道德問題,瞭解、認識社會行為規範,並遵守執行這些規範。
階段3:以“好孩子”為定向。
個體以人際關係和諧為導向,認為凡是討人喜歡或幫助別人而為他們稱贊的行為就是好行為。在進行道德評價時,總是考慮到他人和社會對“好孩子”的期望和要求,並儘量按照這種要求去做。對行為的是非善惡,開始從行為的動機入手來進行判斷。如認為海因茨偷藥的動機雖然不壞,但是這種行為是違法的,不該這麼做。這一階段的學生道德判斷是以個人的行為是否被允許為衡量標準。
階段4:遵從權威與維護社會秩序為定向。
這時個體所作判斷的根據是相信規則和法律維護著社會秩序,因此,個人應當遵循權威和有關規範去行動的義務。由於情、法、理三者有時難以兼顧,這一階段的學生判斷善惡常會出現相互矛盾的現象。如對海因茨偷藥為救治妻子,這合乎情理。但偷竊行為又為法律所禁止,因此偷藥又是不應該的。這階段學生要求履行自己的義務,並要求別人也去遵守。
3.水平3:後習俗水平,又稱為原則水平
該水平的主要特點是:個體努力在脫離掌握原則的集團或個人的權威,並不把自己和這種集團視為一體,而是以普遍的道德原則和良心為行為的基本準則。想到人類的正義和個人的尊嚴,其道德判斷超出世俗的法律與權威的標準。
階段5:社會契約為定向。
個體開始認識到,法律或習俗的道德規範僅僅是一種社會契約,是由大家商定的,也可以因大多數人的要求而改變。在判斷好壞時,認為只有兼愛的行為者才是道德的,錯誤的行為可以根據其動機是好的而減輕對其責難的程度。但並不因為動機良好而將其錯誤的行為也看成是正確的。如他對海因茨的行為表示同情,並願出庭為其辯護,請求減刑。有的發問:法律允許老闆不顧人的死活賺錢,對嗎?他們認為自己對社會負有某種道義職責,對於社會上的其他成員也同樣負有道義上的責任。
階段6:以普遍的倫理原則為定向。
以人生的價值觀念為導向,對是非善惡的判斷標準超越現實道德規範的約束,以正義、公正、平等、尊嚴等等這些人類最一般的倫理原則為標準進行思考。並根據自己所選定的原則進行某些活動,行為完全自律。如,他們對海因茨的行為表示贊許,以為這是對允許藥店老闆牟取暴利的一種反抗。人的生命比財產更寶貴,為了救人危難,甘願蒙受屈辱和懲罰的行為是高尚的。這種認識突破了既存的規章制度,不是從具體的道德準則,而是從道德的本質上去進行思考與判斷。
科爾伯格根據自己的大量研究,得出結論:0--9歲兒童屬前世俗水平;9--15歲,多屬習俗水平;16歲以後,一部分人向後習俗水平發展,但達到的人數很少。科爾伯格認為,這種發展的順序是由低級階段依次向高級階段發展的,這種順序既不會超越,更不會逆轉。個體在某個發展階段,主要使用某個階段的推理,而同時使用其他幾個階段的推理。
但在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科爾伯格所做的許多實驗研究發現,該階段理論與兒童道德判斷的實際情況並不完全相符,如只有少數成人(甚至大學生)達到階段5,達到階段6的更是少見,在兒童道德判斷中存在著某些回歸現象等等。因此,在70年代未80年代初科爾伯格對其理論進行了修正,增加了一些"過渡階段",如階段1和階段2之間存在過渡階段1/2,階段2和階段3之間存在過渡階段2/3等等。但從整體上看,他的基本階段模型沒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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