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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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理財產品是指代理產品投資人將募集資金用於受讓企業持有的未貼現商業匯票受益權,從而使理財產品投資者獲得理財收益,為一款收益較為穩固的人民幣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該類產品具有期限較短、收益較高、風險較低的特點。
票據理財產品的業務特征[1]
第一,票據資產轉售無須徵得承兌人同意.簡化打包過程。與貸款信托理財不同,票據理財產品的基礎性資產具有法定的要式性和可轉讓性,形成信托集合計划出售時無須與債務人(承兌銀行)商洽即可打包轉售,省卻了信托產品繁複的打包過程。
第二,票據理財產品無需信用增級.為資本節約型產品。信托產品出售時,銀行一般須為信托產品的基礎性資產以擔保的方式進行信用增級,但銀監會在2007年10月頒發的《關於有效防範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中對商業銀行為信托計劃等融資性項目擔保做出了限制性規定因此商業銀行改以信托產品借款人提供抵押擔保的內部信用增級,或由商業銀行為借款人提供貸款承諾的方式進行外部信用增級,但貸款承諾須耗用銀行的經濟資本;而銀行承兌匯票本身就是銀行信用,毋需進行信用增級,對資產出售銀行來說,由於承兌銀行已對持票人做出了到期支付的承諾,其中已包含了票據理財產品的本金與收益,所以此類產品為資本節約型產品.無須耗用經濟資本,同時具備了保證收益型的特點。
第三,票據理財產品不受貸款額度限制,可以實現真實銷售。在信貸資產打包成信托集合計划出售後,雖然信貸資產已由銀行表內移至表外,但通常信貸資產的借款人仍須依賴原貸款銀行的融資支持償還借款,很難形成真實銷售;而票據的貼現與轉讓完全依存於票據關係,貼現銀行只要形成“貼現買入一理財產品賣出”的持續迴圈,就可藉助信貸資產證券化途徑實現真實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