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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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理财产品是指代理产品投资人将募集资金用于受让企业持有的未贴现商业汇票受益权,从而使理财产品投资者获得理财收益,为一款收益较为稳固的人民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该类产品具有期限较短、收益较高、风险较低的特点。
票据理财产品的业务特征[1]
第一,票据资产转售无须征得承兑人同意.简化打包过程。与贷款信托理财不同,票据理财产品的基础性资产具有法定的要式性和可转让性,形成信托集合计划出售时无须与债务人(承兑银行)商洽即可打包转售,省却了信托产品繁复的打包过程。
第二,票据理财产品无需信用增级.为资本节约型产品。信托产品出售时,银行一般须为信托产品的基础性资产以担保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但银监会在2007年10月颁发的《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中对商业银行为信托计划等融资性项目担保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因此商业银行改以信托产品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或由商业银行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承诺的方式进行外部信用增级,但贷款承诺须耗用银行的经济资本;而银行承兑汇票本身就是银行信用,毋需进行信用增级,对资产出售银行来说,由于承兑银行已对持票人做出了到期支付的承诺,其中已包含了票据理财产品的本金与收益,所以此类产品为资本节约型产品.无须耗用经济资本,同时具备了保证收益型的特点。
第三,票据理财产品不受贷款额度限制,可以实现真实销售。在信贷资产打包成信托集合计划出售后,虽然信贷资产已由银行表内移至表外,但通常信贷资产的借款人仍须依赖原贷款银行的融资支持偿还借款,很难形成真实销售;而票据的贴现与转让完全依存于票据关系,贴现银行只要形成“贴现买入一理财产品卖出”的持续循环,就可借助信贷资产证券化途径实现真实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