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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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待遇支付是指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一定的標準與方式向社會保障對象支付待遇的過程,是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的最後一個環節。社會保障制度的各種功能只有當社會保障待遇支付這一最終環節完成後才能夠得以發揮,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障權益也只有當享受到待遇支付後才得以實現。因此,社會保障待遇的支付與社會保障資金來源、資金投資運作同樣屬於社會保障財政的重要內容。
社會保障待遇支付的地位[1]
社會保障待遇支付是社會保障目的得以實現的關鍵性的環節。社會保障的根本目的在於保障社會成員遇到意外事故、失去生活來源或收入減少時能獲得一定的收入(實物),以便滿足基本生活的需要。這種保障目標的實現都是通過社會保障待遇的支付來實現的。
社會保障待遇支付的方式[2]
社會保障待遇支付方式主要有兩大類型,即受益基準制和繳費基準制。受益基準制和繳費基準制是從社會保險津貼按什麼標準發放的角度來劃分的。
1)受益基準制,又稱為“待遇確定型”。它是指受益人的社會保險津貼的獲得方式和數額取決於事先規定的受益標準,比如工齡、年齡以及實際生活需要等,而與實際的繳費額和繳費年限無關或關係不大。
2)繳費基準制,又稱為“繳費確定性”計劃。受益人社會保險津貼的獲得取決於本人過去在社會保險體系中所繳納資金的數量,而且是誰出資誰受益,受益與既往的資金貢獻對等。
繳費基準制意味著受益人的繳費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是固定的,而其受益程度則根據繳費所形成的基金(受繳費時間長短、費率水平高低、收繳率等因素影響)及其投資運營所形成的投資收益(受投資管理水平以及資本市場運行等因素的影響)加以確定。
3)混合類型。受益基準制和繳費基準制的不同比例的組合,還可產生各種類型的混合制。從它們的適用性來看,一般來說,無論是短期性津貼項目,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還是長期性津貼項目,如養老保險、傷殘保險等,受益基準制都具有適用性,而繳費基準制一般只適用於長期性津貼項目。從它們所承受的風險類別來看,在受益基準制條件下,投資風險、傷殘風險等各種風險是由基金管理者或籌集者承擔而不是由受益人來承擔,但受益人卻要承擔雇主破產的經濟風險或政府不認賬的政治風險,相反,在繳費基準制條件下,投資風險、傷殘風險和長壽風險完全由受益人承擔而不是基金管理者或籌集者承擔。
社會保障待遇支付的原則[3]
- (一)保障社會成員基本生活水平的原則
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初衷是要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水平。因此,社會保障待遇支付的首要原則就是要能夠保障被保障者的基本生活需求。這一原則同時表明瞭社會保障待遇的支付標準不應過高,而應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否則就會給經濟發展和國家財政帶來沉重負擔。
- (二)隨物價變動調整支付標準的原則
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物價水平是不斷變化的,而且從經濟發展的總趨勢看,物價水平總體上是不斷提高的。社會成員的生活水平不僅由其收入水平決定,更要受消費水平的影響,並且物價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社會成員的消費水平。社會保障待遇支付標準應當隨著物價的變動而調整,從而保證社會保障待遇不會因物價上漲而降低實際價值。這樣,才能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水平不會由於物價上漲而下降。這一原則與保障社會成員基本生活水平的原則是一致的,也可以說是後者的內在要求。
- (三)使保障對象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原則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斷提高。新一代社會成員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往往要高於前一代社會成員。但是,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總是建立在前一代社會成員的貢獻的基礎上的。所以,應當使所有社會成員共用經濟發展的成果,以體現社會公平與正義。但是,許多弱勢群體,尤其是退出勞動崗位的老年人、不能參與社會勞動的殘疾人以及缺乏勞動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果沒有特殊的制度安排,是不可能有機會參與經濟發展成果共用的。因此,社會保障制度應以公平為原則,通過不斷擴大制度覆蓋面,根據經濟發展水平提高保障待遇等方式,保證社會保障對象能夠分享到經濟發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