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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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基金支付是指按照社會保障法律規定的條件、標準和方式,由社會保障實施機構將資金支付給社會成員,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需要。社會保障基金的支付是社會保障功能得以實現的關鍵性環節。從立法上看,社會保障基金支付法律制度的內容一般包括支付項目、支付條件、支付形式等幾部分。
社會保障基金支付的項目[1]
社會保障基金的支付項目就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最終使用範圍,它一般分為兩大類:社會保障待遇支出和社會保障管理支出。
1.社會保障待遇支出
社會保障待遇支出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最主要支付部分,也是其法定的職責。社會保障待遇支出按照社會保障體系的項目來設置,主要包括社會保險金的支付、社會福利待遇支付、社會救助項目支付等,其中最核心的是社會保險金的支付。
2.社會保障管理支出
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需要必要的管理資金的投入,這部分管理費有時會從保障基金中扣除,其內容主要包括內部管理服務費用、銀行業務服務費用、投資費用等。但過多的社會保障管理費的支出會影響基金對國民的保障能力,所以在提倡事資分開的今天,有將社會保障管理費與社會保障基金分開的做法,如1999年《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中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費用由國家統一撥付,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社會保障基金支付的條件[1]
社會保障基金的支付條件,是指社會成員獲得社會保障待遇的資格。每一種保障項目的待遇給付標準都不一致,只有滿足了法律所規定的給付資格才有可能享受到保障待遇。例如,鑒於保障對象的不同,養老、醫療、失業等各個保障項目的支付條件一般都與被保障者的收入狀況、年齡、被保障者投保年限、工資年限等密切相關。
社會保障基金的支付標準[2]
社會保障基金的支付標準是指社會保障待遇和社會保障管理費用的支付水平。它既關係到社會保障對象的生活水平,又關係到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因而社會保障基金支付標準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環節。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障待遇的支付標準,主要取決於一定時期的經濟發展狀態,同時還要考慮社會成員基本生活保障的需用,並隨物價的上漲而適當調整,不應過高或過低,以使社會保障既發揮其功能,又不致產生弊端。社會保障管理費用一般按實際支出的數額支付。社會保障體系龐大,社會保障項目眾多,所要保障的需求層次不同,因而,其支付標準也就不一樣,支付標準確定的方法也有區別。綜觀各國社會保障待遇的支付標準,雖然不盡相同,但歸納起來主要為以下兩種:
一是工資比例制。工資比例制又稱工資相關制。其保障金支付標準是以被保障對象在停止工作前一段時期內的平均工資收入或某一時點上的絕對工資收入為基數,根據被保障對象資格條件的不同,乘以一定的百分比而確定的。
二是均一制。均一制又稱絕對金額制。其保障金支付標準不以被保障對象停止工作前的工作收入為計算基數,而是規定某些統一的資格條件,如就業年限、繳費年限等,凡符合規定條件者,按同一絕對額標準支付社會保障金。
社會保障基金支付的形式[2]
社會保障基金支付形式是指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在支付社會保障基金時所採取的具體方式或方法。它通常有兩種基本形式。
(一)現金形式
現金形式是指政府直接為社會成員提供現金的一種社會保障基金支付形式。它是社會保障基金支付的主要形式。其中社會保險基金完全採用現金形式支付,社會救助基金、社會福利基金、優撫安置基金等支付的一部分乃至大部分往往也採用現金形式支付。現金形式支付較為簡單便捷,但現金的購買力容易受到物價波動和通貨膨脹的影響,所以需要經常性的調整,保持它的“含金量”。
(二)實物形式
實物形式是指政府直接為保障對象提供特定物品或服務的一種社會保障基金支付形式。社會福利基金、社會救助基金、社會優撫基金等項目中通常不同程度的採用實物支付形式。實物支付形式在社會保障制度的早期非常普遍,只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地位才慢慢地有所下降。實物支付形式實施起來較現金支付形式而言,較為麻煩,但也有其優越性,它能比較快捷地解決受保者的生活保障問題,如在災害救助、貧困救助中發放救災、濟貧物資等,同時它還能有效地避免社會保障領域的道德風險問題,所以在今天仍然廣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