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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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互換是指易雙方通過合約達成協議,在未來的一定時期內交換約定數量不同內容或不同性質的碳排放權客體或債務。投資者利用不同市場或者不同類別的碳資產價格差別買賣,從而獲取價差收益。
碳排放權互換的產生主要基於兩個原因:一為目標碳減排信用難以獲得;二為發揮碳減排信用的抵減作用。由此產生兩種形式碳排放互換制度安排:一是溫室氣體排放權互換交易制度,政府機構或私人部門通過資助國家減排項目獲得相應的碳排放減排信用,該機制下碳排放權客體是由管理體系(如聯合國執行理事會)核准認證後頒佈;二是債務與碳減排信用互換交易制度,債務國在債權國的許可下,將一定資金投入於碳減排項目,其實質上是債務國和債權國之間的協議行為。
第一種形式是通常意義上的互換交易制度,以歐盟碳排放交易市場為例,其於2004年對EU-ETS指令進行修正,以增強與《京都議定書》的協調性。該指令允許EU-ETS下的排放實體能夠利用清潔能源機制CDM和聯合國履約機制JI中獲得的減排信用履行減排義務,即歐盟成員國可以利用CDM項目從發展中國家或未參與強制減排的國家購買減排信用,達成減排任務,此舉增強了成員國減排方式的可選擇性。單就EU-ETS市場而言,CDM產生的CER可以進入EU-ETS進行交易,EUA和CER可以進行互換。具體而言,當減排目標不能通過本國減排能力達成的時候,其可以通過投資清潔能源項目,獲取由此而產生的CER,通過EUA和CER對應比例的互換協議達成互換。而第二種形式的互換,則發生在具有特定債權債務關係的國家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