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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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訴訟是指原告認為專利權人或其利害關係人的警告或威脅使其正當權利受損,而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又未在合理的期限內解決雙方爭端,原告提出的以確認其製造使用行為未侵犯涉案專利權為主要訴請的訴訟。
由於該類訴訟只是對訴訟主體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係進行確認,而並不具有任何給付內容。所以,此類案件的判決不可能具有可執行性。
(2)此類訴訟案件的原告是侵權警告的對象,以及不侵權確認請求的發出人;被告是專利權人、使用人和專利管理人。
(3)此類訴訟的首要和核心內容均為行為人請求確認其行為不侵犯專利權。
關於此類訴訟的性質,大致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1)屬於確認之訴。理由是訴訟的目的是請求法院對其實施的行為不構成對他人專利權的侵害進行確認和宣告。
(2)屬於侵權之訴。理由是此類訴訟的本質仍屬於侵權訴訟,只不過是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訴訟與專利侵權訴訟中訴訟主體的訴訟身份發生對調。
(3)不應單獨成為訴。理由是此類訴訟的實質內容僅僅是侵權訴訟中的一種抗辯。
目前,對此類訴訟性質的官方(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是屬於侵權之訴。
如前所述,基於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訴訟歸類於侵權類糾紛,因此,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五條“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結果發生地”之規定,確定地域管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法院對此案均享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