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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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是指原告认为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警告或威胁使其正当权利受损,而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又未在合理的期限内解决双方争端,原告提出的以确认其制造使用行为未侵犯涉案专利权为主要诉请的诉讼。
由于该类诉讼只是对诉讼主体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具有任何给付内容。所以,此类案件的判决不可能具有可执行性。
(2)此类诉讼案件的原告是侵权警告的对象,以及不侵权确认请求的发出人;被告是专利权人、使用人和专利管理人。
(3)此类诉讼的首要和核心内容均为行为人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
关于此类诉讼的性质,大致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属于确认之诉。理由是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对其实施的行为不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害进行确认和宣告。
(2)属于侵权之诉。理由是此类诉讼的本质仍属于侵权诉讼,只不过是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与专利侵权诉讼中诉讼主体的诉讼身份发生对调。
(3)不应单独成为诉。理由是此类诉讼的实质内容仅仅是侵权诉讼中的一种抗辩。
目前,对此类诉讼性质的官方(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是属于侵权之诉。
如前所述,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归类于侵权类纠纷,因此,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之规定,确定地域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此案均享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