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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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組(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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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一旦申請獲得批准,則債權人就不能向破產企業催逼債務。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暫停支付債務本錢,只支付利息,削減無擔保的債權。
通常,債權人們不得不同意經理們的重組方案。因為,一旦立刻讓企業破產,實施財產清算,企業的財產可能所剩無幾,而經過重組以後,企業有可能度過蕭條期,產生出豐厚的利潤。面對這兩種選擇,債權人很難不讓步。
破產重組不同於破產清算,破產重組是企業最後一次資產重組機會,如果企業能夠在限定的時間內,通過重組整頓,能夠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對該破產企業的破產程式。
破產重組給那些瀕臨破產但仍有發展潛力的企業一次新生的機會,同時也避免了企業因真正破產而引起的企業解體、資產拍賣、職工失業等社會動蕩。因此,我們的政策是鼓勵“多兼併,少破產”。
實踐中破產重組一般有以下幾種做法:先破產後兼併;先代管後兼併;先承包後兼併;先租後破再兼併。但是,破產重組中的難點在於:企業產權理順難;資產變現難;職工分流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