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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實踐中破產重組一般有以下幾種做法:先破產後兼併、先代管後兼併、先承包後兼併、先租後破再兼併。
先代管後兼併是指併購雙方先不合賬,保留目標方的法人資格,收購方先取得目標方的經營權,實行代管,並保證在代管期內使目標企業扭虧為贏,否則目標企業有權終止合同,並且,收購方投入都歸目標企業所有。代管合同由併購雙方協議並經公證,代管成熟後再兼併。
先代管後兼併和先承包後兼併一樣,是為了避免企業併購後產生劇烈震蕩而採取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資產收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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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分類: 小作品 | 併購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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