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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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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破產違法責任

  破產違法責任是指破產企業及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實施了企業破產法所禁止的行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破產違法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1]

  破產違法責任和破產責任都是法律責任,都要受到法律的製裁,但兩者發生的階段、原因、主體和結果均有區別。破產責任是企業被宣告破產後,對企業負有主要責任的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企業宣告破產後,由政府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負責查明企業破產的責任[2]

破產違法責任的構成行為[1]

  破產違法責任所講的“企業破產法所禁止的行為"主要是指《企業破產法》第31條所列行為:

  • 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 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
  • 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 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 放棄自己的債權

  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發現破產企業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向有關部門建議,對該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發現破產企業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有上述行為涉嫌犯罪的,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發現企業有巨額財產下落不明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相關國家機關處理。破產企業有上述行為,致使企業財產無法收回,造成實際損失的,清算組可以對破產企業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

  1. 1.0 1.1 馬洪.《經濟法概論》[M].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12月第2版,2003年5月第7次印刷
  2. 楊紫烜,徐傑.《經濟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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