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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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违法责任是指破产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企业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破产违法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1]。
破产违法责任和破产责任都是法律责任,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两者发生的阶段、原因、主体和结果均有区别。破产责任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对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2]。
破产违法责任的构成行为[1]
破产违法责任所讲的“企业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31条所列行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发现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对该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发现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致使企业财产无法收回,造成实际损失的,清算组可以对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