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綜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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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綜合利用是指採用一定的技術工藝或方法,最充分地提取礦產中的有用組分和最大限度地利用由其產生的廢渣、廢液、廢氣等,以獲得多種符合工業要求的產品[1]。
礦產綜合利用主要是在礦產開發過程中,對共生或伴生礦產進行綜合勘探、開采和利用;對以礦產資源為原料、燃料的工業企業排放的廢渣、廢液、廢氣及生產過程中的水、氣進行綜合利用。礦產綜合利用既是礦產開發的一項重要政策,也是合理開發資源、保護人類環境的一種有效手段。國此,礦產綜合利用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2]。
礦產綜合利用標準的主要內容[3]
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標準,應涵蓋從礦產勘查到開發利用的全過程。
(1)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相關的術語、分類、代碼、符號、圖式、圖例及製圖方法;
(2)礦產資源的調查、勘查、評價、規劃、開發與綜合利用(包括採礦、選礦、冶煉加工、“三廢”處理)技術要求,其中包括標準化設計、技術工藝、方法、裝備及技術指標要求;
(3)礦業權管理(包括礦山設計、開發利用方案、選礦廠設計、技術工藝、方法及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共伴生礦產資源回收率等技術指標要求)與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方面的綜合利用技術要求。
礦產綜合利用的對策建議[1]
選冶技術對於礦產利用效率十分關鍵,必須加強新的選冶技術研究,此舉不僅對已開采利用礦產十分重要,對於目前尚未利用的難選冶礦產的開發更有意義。
二次資源的再利用,不僅可以減少占地、消除污染、恢復生態,而且是目前我國礦業開發方式的拓寬和延伸,對於經濟結構的調整,礦源枯竭城市的發展,均具重要意義。在目前金屬礦產品高位運行的形勢下,對乾礦產二次資源的利用是一個良好的機遇,因此建議國家要強化巨集觀政策的調控,大力加強二次利用方法技術的研究,並制定相關稅、費等產業政策予以支持和鼓勵。
尾礦、煤矸石、礦渣等二次資源產生的污染,對環境、生物和人體的影響,具有隱蔽性、長期性、積累性、爆發性等特點因此,對污染的調查、評價和治理,應當優先,對此,建議國家應出台強制性政策。需要指出的是,對礦區污染未進行調查、評價和治理,匆忙進行的復綠和復墾,具有污染爆發的隱患和風險,因此對礦產二次資源開發利用,應當確立污染治理優先等程式性規程。
礦產二次資源開發的進展,需要一些配套性政策支持,如對粘土磚、河砂、建築用石材等的禁忌、限採政策等。
對於堆積性二次資源,應當進行調查評價,摸清資源家底和重金屬分佈等相關情況,以為污染治理、再選和其他利用方案提供基礎資料。
鑒於我國尾礦等二次資源集存量巨大,因此通過資源化完全消納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應當堅持礦山污染控制和治理並舉,後置處理和前置處理(即對新排尾礦的適時治理〕並舉的方針:對於新建礦山,要大力推進無污染、無尾礦的政策,堅定的執行這一政策,將會是所費代價最小、效益最為明顯。
- ↑ 1.0 1.1 關於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的思考和建議.商洛市尾礦資源綜合利用中心
- ↑ 羅梅,徐爭啟,韋猛.第7章 礦產資源類型分佈與礦產開發概念 資源勘查與開發概論.成都理工大學精品課程,2008
- ↑ 趙軍偉,趙恆勤,馮安生.加強標準化促進礦產綜合利用[J].中國礦業,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