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態依存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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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依存所有權是指在未來每一種可能的狀態下確定不同的工資支付,狀態依存所有權能滿足任何一種形式的風險分佈,即對剩餘索取權的限制更少。
企業在不同的財務狀態下的所有權主體是不同的.傳統上講"股東是企業的所有者".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研究企業理論的經濟學家已越來越認識到,企業所有權是一種狀態依存所有權,股東只是正常狀態下的所有者。
現代企業理論認為,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有機連結。由於(1)人是有限理性的;(2)現實世界具有不確定性;(3)交易費用的存在,因此 ,在一個充滿不確定性的世界里 ,有限理性的人在簽定契約時 ,不可能預測並界定所有未來的可能狀態,即使能夠預測到,對其進行描述、界定等等的成本也非常高,以至於交易費用遠遠大於交易收益。賓夕法尼亞公司法改革之後,美國布魯金斯研究所布萊爾(Magaret M.Blair)教授通過對新公司法和公司制度的研究,提出了狀態依存所有權理論。該理論認為,企業是股東、債權人、工人、經理四方不同利益相關者的共同體,而不同的利益主體在公司中的狀態是不同的。但無論處於何種狀態,其關聯性、協同性、相互依存性是毋庸置疑的。股東、債權人、工人、經理各方中,失去任何一方,他方就失去依存性,企業這個合約就會被打亂,企業就會解體。因此,企業所有權是一種狀態依存所有權,即什麼樣的狀態下誰擁有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從狀態依存所有權模式來看,股東不過是正常狀態下的企業所有者,儘管這個“正常狀態”通常占有較大的比重。布萊爾教授對此有一經典分析:
令x為企業的總收入,w為應該支付工人的合同工資,r為對債權人的合同支付(本金加利息)。假定x在0到X之間分佈(X為最大可能的收人),且工人的索取權優先於債權人。那麼,狀態依存所有權是指:
(1)如果企業處於x≥w+r狀態,則股東是所有者;
(2)如果企業處於w<x,工人是所有者。
(3)如果企業處於x,進一步,由於監督經理是需要成本的,股東只要求一個“滿意利潤”,只要企業利潤大於這個滿意利潤,股東就不必去干涉經理、苛求不顧代理成本的“最大利潤”。於是,經理就能支付超額利潤(大於滿意利潤部分)。
(4)如果企業處於x≥w+r狀態,則經理是實際上的所有者。
(5)如果企業處於w≤x<w+r的狀態,債權人是所有者;
狀態依存所有權理論是現代美國公司內部治理理論和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的基石。它為美國20世紀末公司法改革提供丁最好的註腳,同時也表明和諧是現代社會的內在要求。
- 鄭祝君.公司與社會的和諧發展——美國公司制度的理念變遷.《法商研究》.2004(04):11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