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依存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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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依存所有权是指在未来每一种可能的状态下确定不同的工资支付,状态依存所有权能满足任何一种形式的风险分布,即对剩余索取权的限制更少。
企业在不同的财务状态下的所有权主体是不同的.传统上讲"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研究企业理论的经济学家已越来越认识到,企业所有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股东只是正常状态下的所有者。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有机连结。由于(1)人是有限理性的;(2)现实世界具有不确定性;(3)交易费用的存在,因此 ,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里 ,有限理性的人在签定契约时 ,不可能预测并界定所有未来的可能状态,即使能够预测到,对其进行描述、界定等等的成本也非常高,以至于交易费用远远大于交易收益。宾夕法尼亚公司法改革之后,美国布鲁金斯研究所布莱尔(Magaret M.Blair)教授通过对新公司法和公司制度的研究,提出了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是股东、债权人、工人、经理四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体,而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公司中的状态是不同的。但无论处于何种状态,其关联性、协同性、相互依存性是毋庸置疑的。股东、债权人、工人、经理各方中,失去任何一方,他方就失去依存性,企业这个合约就会被打乱,企业就会解体。因此,企业所有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即什么样的状态下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从状态依存所有权模式来看,股东不过是正常状态下的企业所有者,尽管这个“正常状态”通常占有较大的比重。布莱尔教授对此有一经典分析:
令x为企业的总收入,w为应该支付工人的合同工资,r为对债权人的合同支付(本金加利息)。假定x在0到X之间分布(X为最大可能的收人),且工人的索取权优先于债权人。那么,状态依存所有权是指:
(1)如果企业处于x≥w+r状态,则股东是所有者;
(2)如果企业处于w<x,工人是所有者。
(3)如果企业处于x,进一步,由于监督经理是需要成本的,股东只要求一个“满意利润”,只要企业利润大于这个满意利润,股东就不必去干涉经理、苛求不顾代理成本的“最大利润”。于是,经理就能支付超额利润(大于满意利润部分)。
(4)如果企业处于x≥w+r状态,则经理是实际上的所有者。
(5)如果企业处于w≤x<w+r的状态,债权人是所有者;
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是现代美国公司内部治理理论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基石。它为美国20世纪末公司法改革提供丁最好的注脚,同时也表明和谐是现代社会的内在要求。
- 郑祝君.公司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美国公司制度的理念变迁.《法商研究》.2004(04):11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