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進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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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特殊進口貨物[1]
特殊進口貨物是指海關每次徵稅時都只針對貨物價值的一部分的進口貨物。
特殊進口貨物的類型[1]
(一)租賃貨物
租賃進口貨物的租金為完稅價格;如果納稅人要求一次性繳納關稅,應按確定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的方法或者按租金總和確定其完稅價格。
(二)加工或修理後復進口貨物
加工復進口貨物的境外加工費、加工中使用的原材料、領部件費和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完稅價格。
修理復進口貨物的境外修理費、修理中使用的原材料、領部件費為完稅價格。
(三)暫時進出口貨物
1.《關稅條例》規定的九種貨物在海關批准暫時進出口的期限內不征收關稅。逾期不復運出境的,照章徵稅。
2.《關稅條例》規定的九種貨物以外的貨物自進境之日起按月徵稅或者在復運出進境時徵稅。
每月應徵關稅稅額=關稅總額×(1/60)
每月應徵進口環節國內稅稅額=進口環節國內稅總額×(1/60)
特殊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涉及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及其製成品、保稅區及出口加工區貨物、運往境外修理、加工的貨物、暫時進境的貨物、租賃方式進口的貨物、留購的進口貨樣等、予以補稅的減免稅貨物、其他特殊方式進口貨物等,有特別的規定。
(一)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及其製成品
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及其製成品需徵稅或內銷補稅的,海關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規定,審定完稅價格。其中:
1.進口時需徵稅的進料加工進口料件,以該料件申報進口時的價格估定。
2.內銷的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或其製成品(包括殘次品、副產品),以料件原進口時的價格估定。
3.內銷的來料加工進口料件或其製成品(包括殘次品、副產品),以料件申報內銷時的價格估定。
4.出口加工區內的加工企業內銷的製成品(包括殘次品、副產品),以製成品申報內銷時的價格估定。
5.保稅區內的加工企業內銷的進口料件或其製成品(包括殘次品、副產品),分別以料件或製成品申報內銷時的價格估定。如果內銷的製成品中含有從境內採購的料件,則以所含從境外購入的料件原進口時的價格估定。
6.加工貿易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以申報內銷時的價格估定。
(二)保稅區、出口加工區貨物
(三)運往境外修理的貨物
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併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境外修理費和料件費為完稅價格。
(四)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併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境外加工費和料件費,以及該貨物復運進境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估定完稅價格。
(五)暫時進境貨物
對於經海關批准的暫時進境的貨物,應當按照一般進口貨物估價辦法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