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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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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隱藏]

什麼是物上代位[1]

  物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賠付後,依法取得該項保險標的的所有權

物上代位的產生[2]

  物上代位通常產生於對保險標的作推定全損的處理,推定全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尚未達到完全損毀或滅失的程度,但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為防止實際全損發生而支付的費用將超過保險價值,或者修理受損保險標的的費用將超過修複後的價值,保險人按照全損處理的一種推定性損失。由於推定全損是保險標的並未完全損毀或滅失,即還有殘值,所以保險人在按全損支付保險賠款後,理應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否則被保險人就可能由此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物上代位的取得[2]

  保險人物上代位權是通過委付來取得的。委付是指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推定全損賠償,並以明確方式表示將其標的所有權全部轉移給保險人的行為。委付是一種放棄物權的法律行為,是海上保險獨有的一種處理保險標的損失的手段。

  1)委付的條件,委付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①委付必須以推定全損為條件,因為委付包含著全額賠償和轉移保險標的一切權利義務兩重內容,所以要求必須是在推定全損時才能適用。

  ②委付必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被保險人要進行委付必須提出委付申請。按照國際海上保險慣例,被保險人可以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保險人或其授權經紀人提出。而在我國海上保險實踐中,委付必須是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提出。我國《海商法》第249條第1款規定:“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的,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決定通知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向保險人提出委付的,保險人只對保險標的按部分損失處理。

  ③委付必須就保險標的的全部。被保險人進行委付必須是針對推定全損的保險標的全部,而不得僅就保險標的的一部分進行委付,否則容易產生糾紛。但如果保險標的是由一組可分割的獨立標的組成,當只有一部分發生委付原因時,可僅就該部分標的申請委付。

  ④委付不得附有條件,否則會增加保險合同雙方關係的複雜性,並可能引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糾紛。

  ⑤委付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的委付申請,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才能生效。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若保險人接受委付,則委付生效;若保險人不接受委付則委付不成立。

  2)委付的效力,首先,委付不得撤回。委付一經成立,便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產生了法律約束力:一方面,保險人必須按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如數賠償;另一方面,被保險人必須將保險標的全部轉移給保險人。委付成立後,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不能撤銷。其次,保險人接受委付後,不僅獲得了因該標的而產生的權益,同時也要承擔與該標的相關的民事責任。因此,保險人在接受委付時必須慎重,因為接受了委付,可能會使保險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大於其可能獲得的權益,這對保險人是極為不利的。

  (3)保險人在物上代位的權益範圍。我國《保險法》第44條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並且保險金額相等於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於保險人;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上述規定表明:保險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權益範圍可能會由於保險標的保障程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足額保險中,保險人按保險金額支付保險賠償金後,即取得對保險標的的全部所有權。因此,保險人在處理標的物時所獲得的利益如果超過所支付的賠償金額,超過部分歸保險人所有;如有對第三者損害賠償請求權,索賠金額超過其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也同樣歸保險人所有。而在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只能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標的的部分權利。但由於保險標的的不可分割性,保險人在依法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後,通常將該部分權利折價給被保險人,併在保險賠償金中作相應的扣除。

物上代位的情形[3]

  ①保險人承保了盜竊等風險時,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標的往往並沒有消滅,客觀上仍然存在,但是被保險人失去了對該標的的有效占有。當保險人按實際全損賠償後,即獲得標的的物上代位權,當該標的重新出現時,保險人可以其物上代位權對抗第三者。
  ②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標的已實際滅失,但科技的進步又使之可以重新得到控制,其物上代位權也歸保險人所有。

物上代位的範圍[3]

  在足額保險中,物上代位的範圍包括殘餘標的物的全部所有權;在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對殘餘物的物上代位權應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原價值的比例決定。

物上代位案例[4]

  【案例】物上代位規定適用理賠案

  [案情介紹]

  1999年3月,個體運輸專業戶張某將其私有東風牌汽車向某保險公司足額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分別為10萬元和4萬元,保險期限為1年。

  同年12月10日,該車在外出辦事途中墜入懸崖下一條湍急的河流中,事故發生時的駕駛員系張某的堂兄,持有合格駕駛執照,也不幸隨車遇難。事故發生後,張某向保險公司報案索賠。該保險公司經過現場查勘,認為地形險要,無法打撈,決定按照推定全損處理,並向張某賠付人民幣10萬元;同時聲明,車內屍體及善後工作保險公司不負責任,由車主自理。

  後來,張某為了打撈堂兄屍體,與其朋友李某達成協議,雙方約定:由李某負責打撈汽車和死者屍體,李某獲得殘車並向張某支付4000元。殘車被打撈起來後,張某和李某均按約行事。保險公司知悉此事後,認為張某未經保險公司允許擅自處理殘車是違法的。雙方爭執不果而訴訟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

  第一,保險公司推定該車全損,給予車主張某全額賠償。因此,本案保險人已取得殘車的實際所有權,只是認為地形險要而暫時沒有進行打撈。因此,原車主張某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轉讓殘車是非法的。

  第二,保險公司對車主張某進行了推定全損的全額賠償,而張某又通過轉讓殘車獲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獲總收入大於總損失,顯然不符合財產保險中的損失補償原則。因此,保險公司有權索回張某所得額外收入4000元。

  第三,李某獲得的是張某非法轉讓的殘車,但由於他是受張某之托打撈,付出了艱辛的勞動,且獲得該車是有償的,可視為善意取得。保險公司如果要求其歸還殘車,則應該補償李某一定金額。

  [案例評析]

  本案涉及物上代位問題。物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賠付後,依法取得該項標的的所有權。物上代位通常產生於對保險標的作推定全損的處理。所謂推定全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尚未達到完全損毀或完全滅失的狀態,但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修複和施救費用將超過保險價值;或者失蹤達一定時間,保險人按照全損處理的一種推定性的損失。本案中,由於事故發生地地形險要,車輛難以打撈,保險公司做出推定全損,並給予車主張某全額賠償。

  但是,由於推定全損是保險標的並未完全損毀或滅失,即還有殘值,而失蹤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並非物質上的滅失,日後或許能夠得到索還,所以保險人在按全損支付保險賠款後,理應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否則被保險人就可能由此而獲得額外的利益。並且,我國《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已經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並且保險金額相等於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於保險人”。

  在本案中,保險公司按推定全損對車主張某給予全額賠償,而張某又通過轉讓殘車獲得4000元的收入,不符合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李某獲得該車是有償的,保險公司如果要求其歸還殘車,則應該給予李某一定補償。

參考文獻

  1. 楊忠海編著.保險學原理.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2008.5.
  2. 2.0 2.1 黃守坤,孫秀清主編.保險學.機械工業出版社,2009.01.
  3. 3.0 3.1 陳朝先著.保險學.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6.
  4. 池小萍主編.保險學案例.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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