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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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通知是在清算開始前,投資人或者清算人以電話、信件、電報、傳真、或在報紙上公告等形式通知債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申報債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清算通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可以採取兩種方式通知債權人。一方面,投資人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另一方面,對於投資人無法通知的債權人,投資人應當予以公告,通過公告,請債權人申報債權。
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清算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通常也都是以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
1、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組核定債權後,應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
3、書面通知和清算公告應包括企業名稱、住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申報債權的期限、清算組的組成、通訊地址及其他應予通知和公告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