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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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流通抵押權[1]
流通抵押權是指以確保債權流通為目的的抵押權。在德國,流通抵押權是抵押權最普通的形態。抵押權的流通成為抵押權的發展方向,抵押權可以成為投資的客體在金融市場上流通。抵押證券是抵押權流通的典型。以下從流通抵押權的設定和讓與兩個方面,說明流通抵押權。流通抵押權即是可轉讓的抵押權,一般用於擔保長期貸款。
流通抵押權的特點[2]
流通抵押權的特點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①抵押權人有權主張登記冊上所載的抵押債權額,不必證明債權的存在,如果債務人主張債務不存在,應由債務人舉證證明債務的不存在或由於部分清償或抵銷而減少。
③債權受讓人要求以出售抵押物清償債權時,不得向他提出登記冊上未載明的抗辯事由。
流通抵押權的設定[3]
流通抵押權的設定應當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並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登記機關根據職權做成抵押證券,交付給抵押物的所有權人。抵押物的所有權人將抵押證券交付給債權人,債權人基於所有權人的交付取得抵押權。在交付之前,抵押權屬於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因交付喪失抵押權。抵押權的轉讓應以抵押證券的交付為必要條件;否則,不產生抵押權設立的效力。對抵押證券的占有是享有抵押權的前提,也是處分抵押權的必要條件。在實行抵押權時,應以提示抵押證券為必要。
流通抵押權的讓與[3]
流通抵押權與所擔保的債權不能分離而讓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轉讓,抵押權也應隨之轉讓。根據《德國民法典》的規定,債權讓與沒有任何形式要件,但有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讓與,則應以土地登記法所規定的形式進行,抵押權讓與需有物權的合意和證書交付。但是,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效力並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即債權無效,抵押權仍然有效。通過登記的公信力,阻斷抵押權與債權的關係,促進抵押權的流通性,即使在債權不存在的情形下,受讓人也能取得抵押權。但是,我國《物權法》和《擔保法》等物權立法並不承認流通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