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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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標準(Compulsory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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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標準是國家通過法律的形式明確要求對於一些標準所規定的技術內容和要求必須執行,不允許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違反、變更、這樣的標準稱之為強制性標準,包括強制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強制性標準具有法律屬性。強制性標準一經頒佈,必須貫徹執行。否則對造成惡劣後果和重大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要受到經濟製裁或承擔法律責任。
強制性標準主要是對有些涉及安全、衛生方面的進出口商品規定了限制性的檢驗標準,以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凡根據強制性標準檢驗評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貿合同約定的質量條款,或國外受貨人有願購證明,也不准放行出口。根據強制性標準檢驗評定不合格的進口商品也不准進口,經檢驗出證後供有關單位辦理退貨、索賠。
在我國,進出口商品必須執行強制性標準的,均由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嚴格執行。遇有特殊情況,必須及時報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決定。
我國標準化法規定: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屬於強制性標準。以下幾方面的技術要求均為強制性標準:
- (1)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獸藥標準;
- (3)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 (4)環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
- (5)重要的通用技術述語、符號、代號和製圖方法;
- (6)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標準;
- (7)互換配合標準;
- (8)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