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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準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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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律職業準入制度

  法律職業準入制度是指法律職業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的取得制度,通常也就是指相關人員必須經過法律知識和職業倫理水準的統一考試才能獲得從業資格的制度。

法律職業準入制度的理論依據

  第一,法律職業是一個特殊的行業,必須建立特殊的職業資格取得制度。法律職業不僅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個重要領域,是一支重要的政權和社會力量,而且,它還是一個特殊的政治權力領域,是貫徹和執行國家法律的重要力量,其特殊性就在於這種職業根本上是圍繞法律發揮作用的政治與社會力量。所以,法律職業從業人員不僅應該具備一定的文化素質、道德品質和政治覺悟,而且,他們同時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律專業知識、經驗和職業道德。故,對法律職業人員從業資格進行特殊要求,嚴格考核從業人員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判斷能力,是極其必要的;

  第二,法律職業又是一個統一的行業,應該建立統一的職業資格取得制度。法律職業內部儘管有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等具體分工,但是,這些分工的目的最終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家法律,在對從業人員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的要求上是統一的,因此,應該建立一個統一的資格考核制度,使各種各類法律職業人員都能夠高標準地要求自己,高水平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三,取得法律職業從業資格的最有效的方式是統一考試。儘管可以通過組織考察!在中國"或者民主選舉、任命、相關人員經驗背景考察等方式考核其職業技能職業倫理,但是,根據法律職業的特點,這些方式都難以有效檢驗相關人員的法律知識水準。所以,中外各國法律實踐中幾乎都採用考試方法選拔法律人才。可以說,考試是最有效、相對最科學、最公正的法律職業從業資格的取得方式。

法律職業準入制度的意義

  第一,確立法律職業從業人員的基本規格和標準。法律職業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即只有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的人才能夠從事這一職業。所以,目前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在相關法律中,我國的 《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規定了從業人員的業務標準,即相關的法律知識水平。而推行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建立統一的法律考試體制,就是從制度上落實相關法律的規定,保證法律職業從業人員的基本素質;

  第二,促進法律職業從業人員的競爭選拔,保證將最優秀的人員選拔進入法律職業。目前各國法律考試模式都是多樣化的,在我國也存在通過各種方式培養法律人才的機制。每年都有大量的畢業生準備進入法律職業,而法律職業的市場需求又是有限的,同時競爭也非常激烈#,因此,通過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從業人員的質量,或者說,通過統一的考試體制將競爭機制引入法律職業,確保每年可以把最優秀的考生選拔錄入法律職業。而職業“門檻”的提高,反過來可以推動法律職業者的職業成就感以及職業信念職業倫理,對於防止司法腐敗也具有一定意義;

  第三,建立開放性的法律職業制度。這裡的開放性具有兩個方面的含義:1.法律職業向所有學習法律者平等開放。法律職業準入制度意味著,所有有志於法律職業者,無論其出身、社會地位、性別等,都可以通過相應的法律知識的學習以及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者的從業資格;2.法律職業內部各系統之間處於一種相互開放的狀態,即具有法律職業資格者,均可以依據相應的法律規定和有關法律程式,從某個職業系統流向另一個職業系統,如法官、公訴人可以從律師之中擇優選拔,法官、檢察官也可以辭去職務從事律師職業,等等。開放性的法律職業制度在我國還具有特殊的意義,即為幹部制度改革創造了條件;

  第四,便於集中管理,統一標準。由於法律職業內部還存在各種分工以及各個系統,而法律職業的背景知識又應該是統一的,因此,加強集中管理,推動這種職業標準的統一,又是一個國家法制統一的組成部分,是一個國家的國家主權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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