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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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定質權[1]
法定質權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而直接產生的質權。
在理論上,多數大陸法系國家都有關於法定質權的論證,但在立法則極少有國家就此作明確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講,對此作明確規定的德國法應當說是較為特殊的立法例。德國法定質權的性質是占有質權,其意義與一般所謂留置權基本相同,但總體上講,法定質權的外延較留置權更加寬泛,尤其是在商事質權中表現得較為明顯。譬如,法定質權也可以是交付質權,而不要求債權人是質物的占有人。[2]
在德國法上,法定質權發生之情形有以下幾種:
(1)土地的使用承租人就其由使用租賃關係產生的債權對使用承租人的攜人物享有的法定質權(《德國民法典》第559條);
(2)承攬人就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對由其製作或修理之定作物享有的法定質權(《德國民法典》第647條);
(3)旅店主就其服務及墊款的債權對客人攜人物享有的法定質權(《德國民法典》第704條);
(4)行紀人就其支出的費用、佣金、預付借貸款及其他債權對於其占有的行紀財產的法定質權(《德國商法典》第397條);
(5)承運人因由貨運合同(包括運輸代理或倉庫營業合同)設定的一切債權,對於運送貨物的法定質權(《德國商法典》第441條);
(6)運輸代理人因由運輸代理合同(包括貨運和倉庫營業合同)設定的一切債權對於貨物的法定質權(《德國商法典》第464條);
(7)倉庫營業人因由倉庫營業合同(包括貨運和運輸代理合同)產生的一切債權對於貨物的法定質權(《德國商法典》第475b條);
(8)種子、肥料供給人就其債權對土地出產果實享有的法定質權(《為確保肥料與種子的供給的法律》第1條)。[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