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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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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人責任

  按承擔勞動法責任的主體分類,可以分為法人責任與個人責任。

  法人責任是由法人對其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法人社會組織,它不同於公民。

法人責任的特點

  法人責任的特點是:法人責任的行為主體是法人的工作人員,但對其行為後果承擔責任的是法人。法人的責任是一種有限的責任,即法人只以其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法律責任。當然,法人工作人員只有在其執行職務中的行為及法人代理人在法人授權範圍內的行為,才可能產生法人責任。非執行職務的行為或超越代理權的行為,不是法人的行為,只是法人工作人員或法人代理人的個人行為,不發生法人責任。

法人責任與個人責任的關係[1]

  個人責任是由法人工作人員或法人代理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法人承擔了責任後,並不免除法人的工作人員依據勞動法所應承擔的個人責任。既追究法人責任,也追究個人責任可以稱之為兩罰制,這是各國勞動法的通例。個人責任有兩種承擔形式:第一種形式是由法人對勞動者承擔全部責任後,有權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追償,這種形式可以說是一種內部責任;第二種形式是由法人與個人併列地承擔責任,可以說個人直接承擔外部責任。我國勞動法對這兩類責任都有規定。

  法人責任與內部個人責任的關係。法人在承擔責任後,對個人追償的目的主要是對有過失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懲戒,因而一般不適用全部追償原則。前蘇聯勞動法典對勞動組織向勞動者的個人追償作了限制,明確規定不適用全部追償原則。我國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也有規定。符合該《條例》兩種情況之一的,個人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包括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當然也包括了由於事故致使勞動者受到傷害,法人所需承擔的賠償責任。在法人賠償後,轉而可向有責任的個人求償。“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企業根據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法人責任與外部個人責任的關係:(1)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對其職務行為是否承擔個人責任,以其在履行職務時有無過失為依據。只有有過失的,個人才可能承擔責任。(2)違約責任只能由法人承擔,而不由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承擔。法律上所謂責任不僅以義務存在為前提,而且是在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才發生,因此,義務範圍和責任範圍是有聯繫的。無論是勞動合同還是集體合同總是以法人的名義簽訂的,只能由法人來承擔義務以及由此發生的法律責任。(3)法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個人才承擔外部責任。依我國勞動法規定,只有對勞動者造成嚴重的人身侵害,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才直接承擔個人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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