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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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即將終止的法人的財產,了結其作為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從而使該法人歸於消滅的必經程式。
法人清算可分為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兩種,破產清算是指依照破產法規定的清算程式進行清算。非破產清算是指不依破產法規定的程式進行的清算。但在清算時發現其具有破產原因時,即按破產程式處理。
其一,清演算法人說。該說認為,法人因解散而消滅其主體資格,但為了了結債權債務,需要進行清算,因而法律專為清算的目的而設立清演算法人,清演算法人不享受原法人的能力。
其二,同一法人說。該說認為,法人解散,其主體資格並不消滅,只有在清算後法人的主體資格才消滅。法人在清算時,在清算的目的範圍內仍享有解散前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因而清演算法人與解散前的法人為同一法人:
其三,擬制存續說。該說認為,法人因解散而喪失權利能力.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但由於法律的擬制使法人在清算目的範圍內享有權利能力,從法人解散至清算完結,視為法人們然存續。
其四,同一人格兼擬制說。該說認為,法人解散後,其人格仍然存在,清演算法人只是由法律擬制的法人,並不是實在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