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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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消費稅是1994年國家稅制改革中新設置的一個稅種,被列入1994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它是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征收一道消費稅,一般體現在生產端,目的在於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對於小汽車按不同車種排氣量的大小設置了3檔稅率,針對廠家征收。
從2008年9月1日起調整隻針對廠家征收的汽車消費稅政策,包括提高大排量乘用車的消費稅稅率,以及降低小排量乘用車的消費稅稅率。
新汽車消費稅幾大特點[1]
征求意見稿與現行的汽車消費稅有幾大區別。
一是將目前的轎車和越野車子目合併成乘用車子目。
二是乘用車消費稅分為5檔,即排氣量小於1.0升的稅率為3%;排氣量1.0升(含)至2.2升的稅率為5%;排氣量2.2升(含)至3.0升的稅率為9%;排氣量3.0升(含)至4.0升為14%;排氣量4.0升(含)以上征收20%消費稅。
三是對24座以下客車,排氣量小於2.0升的,仍適用現行的3%稅率,對排氣量2.0升(含)至3.0升的適用5%稅率,對排氣量在3.0升(含)以上的增設8%的稅率。
稅目 | 稅 率 | |
---|---|---|
(1) | 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 1% |
(2) | 氣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 3% |
(3) | 氣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 5% |
(4) | 氣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 9% |
(5) | 氣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 12% |
(6) | 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 25% |
(7) | 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 40% |
調整汽車消費稅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車的生產和消費,鼓勵小排量汽車的生產和消費。主要著眼於如何利用經濟杠桿協調汽車的消費與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購車門檻,從而達到緩解能源和環保壓力,根據排量大小對乘用車征收不同的消費稅,鼓勵節能環保車的消費。這些稅種的開徵,將從實質上為政府求解汽車工業發展與汽車消費之間的難題提供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