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收入補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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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又稱喪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險、收入損失保險、收入保險等,是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導致殘疾、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而不能獲得正常收入或使勞動收入減少造成損失的補償保險。它並不承保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事實上,當人們談論健康保險時,主要是看重醫療費用保險。以美國為例,健康保險給付中的82%是用於醫療費用支付的。與醫療費用保險相比,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居於次要地位,但該險種卻是健康保險中最古老的險種之一,它已在保險市場上存在了一個多世紀。當被保險人因患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致殘而無法正常工作時,該保險可以定期給付收入保險金。殘疾收入補償保險承保的危險是收入損失危險,但錶面上,它承保的通常是導致無法繼續工作的殘疾。一個人若因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殘而喪失工作能力後,其傷殘時間無法確定,由此無法參加工作而導致的收入損失數額可能是全部的,也可能是部分的。更為嚴重的是,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將需要依靠其家庭其他成員的收入來維持生活,在某些方面的支出還可能要比以前增加許多;如果家庭其他成員沒有收入來源的話,其後果將更為不堪設想。
殘疾收入補償保險一般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補償因疾病致殘的收入損失,另一類是補償因意外傷害致殘的收入損失。因此,它並不承保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在這裡,我們特別要區分一下殘疾收入補償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中的意外傷害停工保險。雖然二者都要對意外傷害提供保障,但意外傷害停工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這裡的“停工”與“殘疾”是有所區別的:停工是指暫時喪失完全勞動能力,在一定時期內不能從事有勞動收入的工作;而殘疾是指永久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即如果殘疾是永久且完全性的,則被保險人永久不能從事有勞動收入的工作,而如果殘疾只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則被保險人還可以從事一定的有勞動收入的工作。因此,停工的發生是從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時立即開始,而造成殘疾與否則只有在被保險人治療結束或病情穩定後才能確定。
殘疾收入保險合同除了在被保險人全殘時給付保險金外,還可以提供其他利益。這些補充利益,既可以自動包含於基本險中,也可以繳納附加保費的方式獲得。
(1)部分殘疾保險金給付條款
某些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單在被保險人部分殘疾時,在約定期間內提供殘疾收入保險金。部分殘疾是指導致被保險人不能完全從事其原有職業的某些工作內容或全天從事其職業的殘疾。這是在原有殘疾收入補償保險業務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後才產生的。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中規定,當被保險人因病導致部分殘疾時可在約定期間內領取殘疾收入補償保險金。一般,部分殘疾收入補償保險金可以在保單中約定(比如為全殘收入補償保險金的一個固定比例),也可以約定給付公式。當然具體給付金額視被保險人因殘導致收入的損失程度而定。
(2)加保選擇權益條款
加保選擇權的全稱是未來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也叫保證未來的可保性,即如果被保險人在未來某一時期的收入增加的話,則不論其當時的健康狀況如何均有增加保險金額的權利。被保險人增加保險金額時,也不必提供可保證明,但必須提供收入增加證明。一般,被保險人每年可以加保一次,直至合同約定的購買截止年齡(一般為50或55周歲)。同時,每次允許增加的保險金額依各保險公司的規定而異,但一般不會超過最初合同給付額的2倍。而有的保險公司則規定被保險人在45周歲之前可以按合同約定額度購買,在此之後每年可增加的保額減少至原始額度的1/2或1/3。
(3)生活指數調整(COLA)給付條款
按生活費用調整保險金的給付額是為解決通貨膨脹造成的保險給付金購買力下降的問題,為殘疾的被保險人提供定期增長的殘疾收入保險金。在這一條款下,殘疾收入補償保險金根據消費者物價指數的增長或保單中規定的比例而增加。既定比例通常是5%或10%,同時被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金給付的申請必須是在殘疾保險金給付一年之後提出的。
(4)免繳保險費(WP)條款
幾乎所有的殘疾收入保險單都包含有免繳保險費的條款。根據這一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全殘並且持續期超過規定的最短期限就可免繳保險費。不過僅在被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期間或在其傷殘期間可以免繳。同時被保險人在沒有完全康復的傷殘時期內也可免繳保險費。
(1)殘疾收入補償保險的目的是對被保險人因病或意外傷害致殘而導致的勞動收入減少損失提供經濟保障,相當於對其收入中斷的延續,因此它要求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必須有固定的全職工作。否則,若原來就沒有固定的收入,也就沒有保險的必要了。
(2)保險金額與保險金給付的確定。殘疾收入補償保險的目的不是維持被保險人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前的收入不變,而是緩解被保險人因喪失工作能力給自身及家庭所帶來的經濟壓力。一般,保險人在確定保險金額時,要參考被保險人過去的專職工作收入水平或社會平均年收入水平。但一個人的收入來源總是多渠道的,如在專職收入之外還有兼職收入,有時兼職收入甚至要高於專職收入,按照專職收入確定最高賠付額顯然滿足不料這類人的保障需求,因此保險人在確定保險金額時碰到的難度較大。
(3)保險責任。殘疾收入補償保險的保險責任是被保險人因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喪失的工作能力,喪失工作能力是指被保險人在最初的一段時間內(也稱等待期,比如2年)無法從事其原有的工種,並且沒有從事其他任何工作;並且在等待期後仍然無法從事任何與其以往接受的教育和培訓合適的工作。
(4)保險費率的釐定。殘疾收入補償保險與醫療保險相比,受時間因素的影響程度更大。因此,在確定保險費率時,保險人還需要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通貨膨脹狀況等。為此,保險人在保單中往往要制定生活指數條款,規定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額按照生活指數進行調整。
(5)殘疾收入補償保險的形式多樣,它既可以作為獨立險種進行承保,也可以作為主險的附加險。從保險期限看,也可長可短。在短期的殘疾收入補償保險中,保險人基本上把保險金額限制在被保險人每周收入的60%;在長期的殘疾收入補償保險中,保險人有時把保險金額限制在被保險人月收入的70%,但絕大多數的保險人是把月最大保險金給付額限制在某一限額上,規定這些限額的主要目的在於防止道德危險因素的發生。
在殘疾收入補償保險中,相關概念的界定是最重要的,最關鍵的一點是對全殘的定義。
每一份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單都要明確給出全殘的定義,並規定相應的全殘保險金。被保險人只有符合全殘定義時,才能領取保險金。傳統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對全殘所下的定義屬於絕對全殘,即要求被保險人由於意外事故或疾病而喪失不能從事任何職業。但這一要求過於嚴格,它使得大多數被保險人不能領取殘疾收入保險金。目前,國外大多數保險公司已經放寬了全殘的限制條件。有關全殘的定義,大致有如下幾種:
1.原職業全殘
原職業全殘是指被保險人喪失從事其原先工作的能力。依據此定義,只要被保險人因殘疾不能從事其原職業,就可以領取約定的殘疾收入保險金,而不論其是否從事其他有收入的職業。原職業全殘定義是最廣義的全殘定義。
2.現時通用的全殘定義
美國大多數殘疾收入保險單規定,如果在致殘初期,被保險人不能完成其慣常職業的基本工作,則可認定為全殘,領取全殘收入保險金。致殘以後的約定時期內(通常為2到5年)若被保險人仍不能從事任何與其所受教育、訓練或經驗相當的職業時,還可認定為全殘,領取相應保險金。也就是說,致殘後但從事有收入職業的被保險人就不能認為是全殘。因此,如果被保險人自願重返任何一種有收入的職業,他就不能領取相應的保險金了。
3.收入損失全殘
20世紀70年代末,美國和加拿大產生了一種特殊的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即收入保障保險,並受到了高收入階層的歡迎。它將全殘定義為被保險人因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致殘而收入損失的情況。具體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被保險人因全殘而喪失從事工作能力,並且無法從事任何可獲取收益的(或合適的)職業;二是被保險人因尚能工作,但因殘疾導致收入減少。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在因全殘而喪失工作能力、或者即使尚能工作但因傷殘致使收入減少時,均可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金的賠付。
4.推定全殘
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單針對某些特殊情況還做出了推定全殘定義。在實踐中,推定全殘有兩種不同的定義:一是指被保險人患病或遭受意外傷害後,在短期內還無法確定其是否會殘疾,為此,保險人在保險條款中規定了定殘期限,即被保險人如果在定殘期限屆滿時仍無明顯好轉的徵兆時,將自動被推定為全殘;第二種情況是被保險人發生了保單所規定的傷殘情況時,將被自動作為全殘,如完全永久失明、任意兩肢失去活動能力、語言或聽力喪失等。發生推定全殘後,保險人將一次性給付全額保險金,即使該被保險人以後痊愈且恢復了原職業也不例外。
5.列舉式的全殘定義
有的保險公司在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單中列舉了被保險人可被認定為“全殘”的情況,並規定全殘的鑒定應在治療結束後由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作出。但如果被保險人在治療180日後仍未結束,則按照180日的身體狀況進行鑒定。
顯然,在上述這些有關全殘的定義中,根據第一種定義(即原職業全殘)可以提供最廣泛的保障範圍,但是根據這一定義進行的保險給保險人帶來的損失可能也最大,因此目前保險公司多採用第二種定義。根據這種定義,如果被保險人無法從事其原先的職業,除非被保險人從事另一種職業,否則保險人都將負責給付保險金。
一般而言,導致殘疾的原因有:(1)先天性疾病,如先天性聾啞、先天性畸形等;(2)患疾病後留下的後遺症,如中風後的癱瘓、乙型腦炎後的痴呆症等;(3)因遭受意外傷害致殘,如肢体殘缺、雙目失明等。其中,先天性疾病導致的殘疾不屬於殘疾收入補償保險的保障範圍。
殘疾收入補償保險所提供的保險金並不是完全補償被保險人因殘疾所導致的收入損失。事實上,殘疾收入保險金有一限額,一般該限額要低於被保險人在殘疾前的正常收入。如果沒有這一限制,就有可能導致殘疾的被保險人失去重返工作崗位的動力,甚至有意延長傷殘時間。因此,殘疾收入保險金的目的僅在於保障被保險人的正常生活。
1.殘疾收入補償保險金的給付金額確定
殘疾一般可分為全殘或部分殘疾。全殘是指被保險人永久喪失全部勞動能力,不能參加工作以獲得工作收入。部分殘疾是指被保險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只能進行原職業以外的其他職業,且新的職業可能會使收入減少。因此,收入的損失在數額上可能是全部或部分、在時間上可能是長期的或短期的。
收入損失保險金的給付金額有定額給付和比例法給付兩種:
(1)個人殘疾收入補償保險通常採取定額給付的方法。定額給付是指保險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根據被保險人的收入狀況協商約定一個固定的保險金額(一般按月份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而喪失工作能力時,保險人按合同約定的金額定期給付保險金。在這種方式下,無論被保險人在殘疾期間是否還有其他收入來源及收入多少,保險人都要根據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 為了防止道德危險的出現,保險人在對每一個被保險人確定其最高殘疾收入保險金限額時,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被保險人稅前的正常勞動收入;非勞動收入,如股利、利息等;殘疾期間的其他收入來源,如團體殘疾收入保險或政府殘疾收入計劃所提供的保險金;現時適用的所得稅率,因為被保險人的正常勞動收入屬於應稅收入,而保險金不屬於應稅收入。
(2)團體殘疾收入補償保險通常比例給付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的殘疾程度,給付相當於被保險人原收入的一定比例的保險金。對於團體長期收入保險單,該比例通常在60%到70%之間;團體短期保險單所規定的比例通常會高一些。
比例給付的具體方法有:(1)對於被保險人全殘的,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額一般為被保險人原收入的一定比例,如70%或80%;(2)對於被保險人部分殘疾的,保險人則給付被保險人全殘保險金的一定比例,其計算公式一般為:
部分殘疾給付金=完全殘疾給付金×(殘疾前收入-殘疾後收入)/殘疾前收入
2.殘疾收入補償保險金的給付方式
(1)一次性給付
1)被保險人全殘。被保險人因病或遭受意外傷害導致全殘,同時保單規定保險金的給付方式為一次性給付,那麼保險公司通常按照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一次性給付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部分殘疾。如果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合同規定被保險人可以領取部分殘疾收入補償保險金,那麼保險公司一般根據被保險人的殘疾程度極其對應的給付比例支付保險金。
(2)分期給付
1)按月或按周給付。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的選擇,每月或每周提供合同約定金額的收入補償。由保險公司在等待期末開始給付,直至最長給付期間。
2)按給付期限給付。給付期限分為短期或長期兩種。短期給付補償是被保險人在身體恢復以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損失補償,期限一般為1年到2年。長期給付補償是被保險人因全部殘疾而不能恢復工作的收入補償,具有較長的給付期限,通常規定給付至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或退休年齡;若此期間被保險人死亡,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3)按推遲期給付。在被保險人殘疾後的一段時期為推遲期,一般為90天或半年,在此期間被保險人不能獲得任何給付補償。超過推遲期,被保險人仍不能正常工作的,保險人才開始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推遲期的規定,是由於被保險人在短期內通常可以維持一定的生活;同時設定推遲期也可以降低保險成本,有利於為確實需要保險幫助的人提供更好的保障。